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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改的Sonderweg

陳增濤

Délifrance 創辦人

  十九世紀是革命暴亂震動傳統社會快速崩潰的時代,也是資本主義推動社會快速發展的時代,當香港面臨政治制度的變更的前夕,值得回顧借鏡。當然,熟讀歷史不能預測將來。但許多時候從歷史中能夠找到今天的影子,而奇怪的很,今天許多所發生的大事竟然只是昨天的重複,只不過通過另一形式在另一空間出現,例子比比皆是。

  回顧歷史,回到歐洲十九世紀初。一八零六年由許多諸侯國組成的本來就鬆散的神聖羅馬帝國(Holy Roman Empire)經歷了漫長歲月終於在拿破崙的鐵蹄下命終壽寢。在一八一五年重塑歐洲政治版圖的維也納會議(Congress of Vienna),其目標就是打壓在法國大革命大放異彩的打倒權貴和封建專制所廣為傳播的自由和民族思想,以恢復拿破崙戰爭前的舊秩序。四分五裂的德意志在時代潮流的呼喚下,在普魯士和奧地利各懷鬼胎的前提下,重新組成由三十九個諸侯國成員的依然是非常鬆散的德意志聯邦,由奧地利擔任主席普魯士副主席。但一山難藏兩虎。十九世紀的歐洲既是革命暴力的年代,接踵而來的也是工業革命的時代。一八三四年,普魯士牽頭組織德意志關稅同盟並把奧地利排除同盟之外。關稅同盟促進市場融合,經濟也欣欣向榮,反而令社會對民主的呼聲越加強烈,歐洲一八四八年的革命浪潮也橫掃德意志大地。當年在法蘭克福成立民選國民議會(Frankfurt Assembly),討論公民權利,新憲法以及德意志統一等問題。一八四八年法國人趕走了復辟的波旁王朝成立了第二共和,而普魯士國王威廉四世拒絕德意志皇帝而議會亦遭解散而功敗垂成。其實,早在一八六七年普魯士領導北德意志聯邦時,就成立了參議院(Bundersrat),只不過參議院由三十九個邦國派出代表並非民選,而今的參議員則代聯邦各州政府,類似英國的上議院(Houseof Lords)。德意志一八四八年走向自由民主失敗,卻走向了以俾斯麥為代表的君主專制而完成了自由民主政制下因為黨派爭論不休而難以完成的德意志統一大業,雖然是小德意志方案把奧地利斥在外。二戰後西德的憲法也叫基本法(Basic Law!)據記就是依照法蘭克福議會的聖保羅憲法為草本。昨天的失敗為明天的成功奠定基礎。不過時間是何等的漫長,歷史的道路又是何等的崎嶇離奇!歷史學家歎稱為Sonderweg,德語的另辟蹊徑是也。

  香港回歸中國,是中華民族解除自鴉片戰爭以來的民族恥辱的一個里程碑。提到中華民族,倒不如說大清王朝更貼切,因為中華民族在大清王朝末年才出現,都說是梁啟超在民國成立前首創的,可能是受了西歐十九世紀民族主義潮流的影響。既然生出來就站在神州大地,一出口都是知乎者也,鴉片戰爭的不平等條約一簽就執行一百五十多年後歸還,當然是值得喜慶。殊不知當時香港人心惶惶無非是六零年代的文化大革命和八零年代末的六四歷歷在目也。如果說德意志統一有俾斯麥,中國也有鄧小平的政治智慧。神州大陸有憲法有沒有執行反正沒有人敢問,和大英帝國簽了香港的基本法基本穩定了人心。大英帝國統治香港期間的以行政為主導的一套可以搬字過紙,就是有了半數普選出來的立法會議員其實也沒有任何的機會提議通過任何的法案,只有修修補補的畫蛇添足而已。至於人大既然同意特首可以在二零一七年可以通過普選產生,那麼競選特首提名才是兵家必爭之地,否則如果有任何不測,特首職位旁落那以行政為主導的香港的統冶權就不保矣。對於任何一個念孔夫子四書五經出來的中國人,都會深深體會到當今香港政改需改要有德國人Sonderweg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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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m730C觀點 2014-08-27 15:50:12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南下深圳,為香港的政改搞座談會。我也被邀出席,但未有機會在會上發言,現借這個專欄發表我的看法。

 

要落實2017年特首普選,方案須在立法會獲得2/3的多數支持才能通過;現在建制派明顯未夠票。

 

要突破這個困局,不能單靠重申中央立場或設法遊說個別議員;最有效的方法莫如爭取中間派的群眾支持。當議員發覺原來大多數市民都能接受中央提出的框架時,自然會願意歸大隊,不願意被少數激進派劫持。中央要為泛民中的溫和派轉投贊成票提供下台的空間。

 

中央如果真的有心要爭取中間派的群眾,就得在不違背基本法的前提下作一些讓步,以展示中央的誠意。這樣可以減少市民被激進派挑撥的機會,削弱佔中運動的氣勢。

 

為了爭取中間派,中央應該:盡量採用由中間派學者提出的方案;避免採用強硬親中派的方案。我建議在「入閘」時用學者提出的1/8提委支持的低門檻;在「出閘」時則採用我之前倡議的「多席單票」制。

 

中央可要求「入閘」者,不能單是取得總提委人數的1/8的支持,而是四大界別每個都有1/8的成員支持。這樣可以保證將來的特首在各個界別都有均衡的支持,同時亦可以避免某些界別無法接受的人「入閘」。

 

至於該讓多少個人「出閘」成為正式的候選人,中央可先不拍板,交由提委會自行決定好了。而「出閘」的方法則可用「多席單票」制,即每個提委只有一票,每票只可以投給一個準候選人,然後按準候選人得票的多寡排次序,決定誰可以成為正式的候選人。

 

用這種方式產生的候選人,除了排第一的那個外,其他的都不會得票超過一半,這就可以擺脫能否過半數票的糾纏,而且一樣符合基本法所要求的,以民主程序去反映機構意志。

 

這種做法,畧為收緊了「頭門」的「入閘」要求,卻放寬了「中門」的「出閘」要求,而「尾門」則交給廣大市民去守。

 

這樣做中央可能擔心會失控,但中央必須明白,民主選舉必須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市民才會覺得是自己的選擇。如果中央一早作好編排,選出來的特首就難有高的認受性,將來施政一樣會困難重重。

 

再者,親中人士若然長期只能靠中央編排下上位,他們的政治能力就難有進步。他們若是缺乏與其他政黨比併的能力,又怎能完成中央交給他們的任務。

 

因此,人大常委會在為選舉訂框架時,應盡量寬鬆一些,當市民知道香港的前途將由自己投出的一票作決定時,自然會謹慎一些,大部分港人都是理性的,取態溫和的,他們會為香港的整體利益守「尾門」。

(轉載自2014825am730C觀點)

 

有建制派的朋友認為:我昨文的建議,一定不會為中央接受。因為我主張,選舉必須留有一定的或然性,那就有可能選出一個中央不可以接受的特首,難道真的要中央拒絕任命他?中央雖然在憲政上有這種權力,但中央應該不會隨便拿來使用,因為後果可能十分嚴重。

 

中央一旦選擇這樣做(拒絕任命),首先會出現的是憲政危機,隨後,矛盾甚至會演變成市民對中央的信任危機,代價十分沉重。

 

不過,我認為,正確的做法不是靠制定一種可以避免這種風險的選舉框架,而是讓市民知道他們的實際處境,以及作錯選擇足以導致的嚴重後果。然後讓市民自作取捨,自承後果。我相信大部分香港人是理性的,當他們知道風險何在時,自然會懂得趨吉避凶。

 

我今天先談談預期中的憲政危機將會是怎樣的,明天再談市民的信任危機。

 

如果新選出來的特首真的無法獲得中央任命,那就只好發回叫香港人重選。但重選需時,流程一定會超越原有特首的任期,那就無可避免會出現憲政危機。

 

因為,基本法規定,特首的任期是五年;連同到期的,還有行政會議成員、各司長、以至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與海關關長。這批人的任期屆滿後,基本法並沒有為他們提供繼續留任的機制,除非新特首願意再次委任他們。所以一旦新特首難產,他們就只好離任。

 

為了避免政府的管治出現一段真空期,那就需要成立一個臨時性的看守政府。比較實際的做法是叫原有的官員留任,直至有新特首獲任命為止。可惜,基本法並未對這方面的做法有清楚的說明,可出現爭拗的地方一定很多。結果一定是節外生枝,處處受到刁難,令看守政府也難產,政府的施政出現嚴重的耽誤。

 

要避免出現這種危機,現時就得修訂基本法與相關法例。但要修訂基本法談何容易,只會導致危機提前上演;所以至今未見中央政府有這方面的打算;即使有,亦可能會胎死立法會。此之所以,很多人都估計,中央政府寧願堅守候選人產生的高門檻,以減低這方面的風險。但這又會招來操控候選人產生方式的指控。

 

為了避免這樣的指控,中央宜參照我昨天的建議,讓各種各樣的候選人都有參選機會,然後才交全體市民守「尾門」。若然香港人真的選出一個擺明車馬要與中央對著幹的人做特首,那中央亦只好堅守自己的原則,發回重選,讓香港人自己親嘗自己選擇的後果。

 

香港的競爭力已不及新加坡,如果出現憲政危機,資金就會流向新加坡避險,香港就會更加吃虧。激進派當然不會為此而放棄自己在政治上的訴求,但普通市民會有不同的選擇。他們多數會傾向盡可能避免憲政危機發生,他們應懂得如何投票。

(轉載自2014826am730C觀點)

 

人大常委會正在北京開會,要為香港特首的選舉辦法訂出一個基本框架。一般估計,今次訂出來的框架,從嚴的機會多過從寬。人大常委不但會規限候選人只能由提名委員會選出,而且還會規定候選人的數目與候選人產生的具體辦法。中央的取態是:先要確保候選人是中央可以接受的人,然後才讓香港人一人一票選特首。

 

出現這種情況,多少與泛民之前所採取的策略有關。本來,若想中央取態寬鬆,應盡量令中央釋疑,而不是用威嚇的方式與中央對抗。佔中根本不可能令中央讓步,反會令中央收緊對香港的政策。

 

我沒法理解,為何泛民經常要嚇中央,強調港人可能會選出一個中央不接受的特首。這叫中央怎敢放心?正確的策略應是設法令中央相信,港人會替中央守「尾門」,絕對不會選一些與中央對抗的人當特首。這樣,中央才不會在候選人產生的方法上設太多的限制。

 

現實是中央的確要盡量避免親自守「尾門」,因為,若然要中央拒絕任命港人已經選出來的特首,後果會十分嚴重。除了會出現我昨天所寫的憲政危機外,更嚴重的問題是這勢必會激化中港矛盾,甚至會動搖一國兩制的基礎,令平穩過渡變成無休止的動亂。

 

試想一下,若然中央真的要拒絕一個由港人一人一票選出來的特首會有甚麼結果?激進派一定不會就此罷休。他們一定會指控中央不尊重香港人的選擇,以及沒有給香港人真正的民主。如果之前他們為了特首候選人的提名方式也可以發動佔中,那他們怎會容忍中央直接撤掉港人選出來的特首?他們一定會發動比佔中更大規模更激烈的群眾鬥爭,社會無可避免會有衝突。

 

再者,若然一個擺明車馬與中央對著幹的人,也可以被港人選作特首,那等同港人對中央投了不信任票,而中央亦有可能視港人不接受一國兩制。港人可能說,港人只是不接受中共,而不是一國兩制。但一國兩制恰恰就是共產黨統治下的一國提出來的。否定中共統治下的一國,就意味著再沒有兩制。

 

如果港人只是偶然「選錯」了一次特首,那中港關係還有機會在重選時作出修補。但如果激進派成功地引導港人刻意與中央對抗,那中央就只好重新檢討香港是否真有條件行一國兩制。以中央的作風,與其委任一個中央不接受的特首,就寧願不理任何既有機制,也要委任一個他們可以放心的特首。那就可能令一國兩制提早變成一國一制。

 

香港一直有人想證明一國兩制失敗,但這絕非大多數香港人想見到的景象。李光耀說,新加坡要適應新環境——太平洋的西岸出現了一個力量龐大的中國。香港更需要適應這種新環境。香港應學習在新環境下尋找自己的生存空間,與中央政府對抗並非有前景的出路。

 

(轉載自2014827am730C觀點)

 

 

2. 艾力 2014-08-30 00:16:02

中央不任命候任特首會引發什麼「憲政危機」?

在有關普選的爭論中,有一個潘朵拉盒子是大家都不願碰的,就是萬一在普選中勝出的候選人是中央所不願意任命的,將有怎樣的後果?

到目前為止,我所聽過的說法,無論是出自中央、香港建制派或泛民,最多只是說它將會導致「憲制危機」。只是,這個危機,是怎樣的一個危機呢?會有多嚴重?有沒有(篩選之外)其他預防或化解的方法呢?這些重要問題似乎沒有人曾作深入探討。

我不敢肯定各方是由於過於忙碌處理其他議題,或是基於某種政治智慧而刻意迴避這個敏感問題,但政改之爭已提升到目前的層面,依我看來,不應再有什麼禁區是不能探索的了。而我所提到的問題,不但在目前有其迫切性,就是政改爭論過後,將來它仍具有潛在的關鍵性的,因此本文的目的,主要就是要引發各方討論,如果筆者的立論有何疏漏之處,謹待各方指正。

必先了解憲法框架

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有關決定與《基本法》第45條同樣規定,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報(《基本法》裏面用的字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理論上,中央是可以選擇「不任命」的,這方面各界已有共識,我也認為毋須再加解釋。

不過,重要的問題來了:在目前的憲法框架下(假設這框架不變),中央不任命普選產生的特首人選會有什麼後果呢?其實由選委會選出來的候任特首,也可以出現這個問題。雖然驟眼看來這個可能性好像低得不會存在,但也未必,只要回想2012年,假設唐營的人堅決不為所動,不肯改投梁營,誰能肯定後來的發展會是怎樣?

根據《基本法》第46條,行政長官任期為五年,可連任一次。(現任特首梁振英是201271日就職的。)

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任期的職權包括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根據《基本法》第53條,行政長官有缺位時,應依第45條規定,在六個月內產生新的行政長官;在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依次代行。

根據《基本法》第55條,行政會議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根據上述憲法條文,假設未來特首提名和競選的時間表與2012年差不多(這其實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之內已有規定),這即是說,從3月底選出(假設是)中央不接受的人選直至630日的三個多月中間,可以做第一輪的補救工作,這包括什麼呢?

法律上的「憲政危機」

首先,三個月時間肯定不夠完成另一輪提名、選舉和籌組管治班子,也不可能完成修改《基本法》(遑論後者在政治上的可行性),所以,這些都不屬於可能的選項。同時,由於特首產生辦法及五年任期已在憲法內寫死,沒有改動空間,所以要原來的特首於630日任滿後留任,法律上也是不可能的。行政會議成員的情況也是一樣。

不過,其他主要官員(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司長及「問責局長」)的情況就稍為鬆動一點。現任特區第四屆政府的主要官員,是由國務院於2012628日任命的,任期由同年的71日開始;驟眼看資料,似乎看不到明文規定的任滿日期;當然,既是稱之為「第四屆」,理解必然是到2017630日任滿。

但這也不妨礙現任特首在其630日卸任之前,根據《基本法》第48條提名並報請中央重新任命有關主要官員,任期可由是年71日到年底為止;在這六個月期間,由於特首缺位,便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或律政司司長根據第53條依次暫代其職務,行使的職權包括根據第55條委任新的行政會議成員,任期亦可同樣到年底為止。

由於《基本法》第53條規定「應」在六個月內產生新的行政長官以填補缺位,所以起碼必須以此為目標。但在香港法律中,定出選舉日期的法理依據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香港法例第569章),而該條例並沒有充分顧及候任特首不獲中央任命的情況,這可能是須要事先作出修補的。可幸的是,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會比修改《基本法》容易得多。

所以,假設《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問題已預先解決,那麼從中央決定不任命選舉勝出的候選人到行政長官缺位六個月,總共有稍多於九個月的時間進行再提名、補選及籌組管治班子,期間就由前任政務司司長(或其他司長)代理特首職位。

這九個多月的時間是否足夠?就此,我們可以比較2012年的正常情況:當年特首提名期是從214日開始,管治班子獲中央委任是628日,總共只用了四個半月的時間。所以,假設各方有足夠心理準備的話,上述九個月時間應該是綽綽有餘的,甚至可能用不上九個月。即是說,司長代理行政長官職務未必須要做到年底,所以,單從法律的角度看,大家所說的「憲政危機」便大約是這樣的一回事。

如何化解政治震盪

當然,事情牽涉的不單止法律,還有政治。大家必然想到的是,香港人眾望所歸的候任特首竟然遭北京否決,這震盪會有多大?再「退還」重選的話,還有沒有人願意投票?倘若「退還」的情況一再發生,中央與香港人豈非成了對峙?

對於如何解決這些政治問題,敢說誰也沒有靈丹妙藥。個人只是覺得,倘若希望獲任命的特首既有經普選產生的認受性、但又不願任由香港選民選擇,那麼這就是先天的矛盾,正如英諺所言:你不可能擁有蛋糕,同時又把蛋糕吃進肚子裏。

當然,現在普選的問題已提升至國家安全的層面,無論實情有多嚴重,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的職能,這道理是沒有人會反對的。那麼兩害取其輕,與其藉篩選令所有泛民不得入閘,然後進行名實不符的普選,倒不如索性放手任選民自由選擇,但明言保留不予任命(即最後篩選)的權利。

萬一勝出的候選人因某些理由令中央不樂意任命,到時中央還可以有很多選擇,包括公開一些本來不太方便公開的證據,證明國家安全真的會受到危害,倘若理據充分的話,便絕對足以挽回香港的民意。何況這情況根本未必發生,倘若因未來國家安全的潛在危險,而在入閘前便堅持嚴格篩選的話,那麼所希望避免的香港人與中央對立的情況便馬上發生(其實目前已經很嚴重)。

香港人普遍心理

最後,身為一個在香港成長和受教育、並已生活半個世紀的中產階級,我想描述一下我所熟悉的港人心理特質:香港人是務實的,這亦解釋了為何鄧小平的理論那麼受歡迎。假設有一天,他們選出來的候任特首不獲中央任命,倘若這看得出是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加上這可能性本來在《基本法》內是存在的,那麼他們頂多埋怨幾句之後便肯定接受。

不過,香港人最抗拒的,是各種名實不符的事物,例如把僱傭兵的遊行當成香港的民意、把預選後的有限選擇當為普選,這種事情在中國發生太多了,特別是文革時期,這是香港人心中抹不去的夢魘。

倘若中央能夠了解香港人這方面的心理,堂而皇之地憑着正確運用《基本法》下的否決權,從而處理有可能(但未必)發生的國家安全問題,那麼可以預言,政改便會成功。

(原載2014年8月23日《信報》)

3. 艾力 2014-08-30 00:21:34

中央不任命候任特首會引發什麼「憲政危機」?

在有關普選的爭論中,有一個潘朵拉盒子是大家都不願碰的,就是萬一在普選中勝出的候選人是中央所不願意任命的,將有怎樣的後果?

到目前為止,我所聽過的說法,無論是出自中央、香港建制派或泛民,最多只是說它將會導致「憲制危機」。只是,這個危機,是怎樣的一個危機呢?會有多嚴重?有沒有(篩選之外)其他預防或化解的方法呢?這些重要問題似乎沒有人曾作深入探討。

我不敢肯定各方是由於過於忙碌處理其他議題,或是基於某種政治智慧而刻意迴避這個敏感問題,但政改之爭已提升到目前的層面,依我看來,不應再有什麼禁區是不能探索的了。而我所提到的問題,不但在目前有其迫切性,就是政改爭論過後,將來它仍具有潛在的關鍵性的,因此本文的目的,主要就是要引發各方討論,如果筆者的立論有何疏漏之處,謹待各方指正。

必先了解憲法框架

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有關決定與《基本法》第45條同樣規定,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報(《基本法》裏面用的字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理論上,中央是可以選擇「不任命」的,這方面各界已有共識,我也認為毋須再加解釋。

不過,重要的問題來了:在目前的憲法框架下(假設這框架不變),中央不任命普選產生的特首人選會有什麼後果呢?其實由選委會選出來的候任特首,也可以出現這個問題。雖然驟眼看來這個可能性好像低得不會存在,但也未必,只要回想2012年,假設唐營的人堅決不為所動,不肯改投梁營,誰能肯定後來的發展會是怎樣?

根據《基本法》第46條,行政長官任期為五年,可連任一次。(現任特首梁振英是201271日就職的。)

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任期的職權包括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根據《基本法》第53條,行政長官有缺位時,應依第45條規定,在六個月內產生新的行政長官;在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依次代行。

根據《基本法》第55條,行政會議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根據上述憲法條文,假設未來特首提名和競選的時間表與2012年差不多(這其實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之內已有規定),這即是說,從3月底選出(假設是)中央不接受的人選直至630日的三個多月中間,可以做第一輪的補救工作,這包括什麼呢?

法律上的「憲政危機」

首先,三個月時間肯定不夠完成另一輪提名、選舉和籌組管治班子,也不可能完成修改《基本法》(遑論後者在政治上的可行性),所以,這些都不屬於可能的選項。同時,由於特首產生辦法及五年任期已在憲法內寫死,沒有改動空間,所以要原來的特首於630日任滿後留任,法律上也是不可能的。行政會議成員的情況也是一樣。

不過,其他主要官員(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司長及「問責局長」)的情況就稍為鬆動一點。現任特區第四屆政府的主要官員,是由國務院於2012628日任命的,任期由同年的71日開始;驟眼看資料,似乎看不到明文規定的任滿日期;當然,既是稱之為「第四屆」,理解必然是到2017630日任滿。

但這也不妨礙現任特首在其630日卸任之前,根據《基本法》第48條提名並報請中央重新任命有關主要官員,任期可由是年71日到年底為止;在這六個月期間,由於特首缺位,便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或律政司司長根據第53條依次暫代其職務,行使的職權包括根據第55條委任新的行政會議成員,任期亦可同樣到年底為止。

由於《基本法》第53條規定「應」在六個月內產生新的行政長官以填補缺位,所以起碼必須以此為目標。但在香港法律中,定出選舉日期的法理依據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香港法例第569章),而該條例並沒有充分顧及候任特首不獲中央任命的情況,這可能是須要事先作出修補的。可幸的是,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會比修改《基本法》容易得多。

所以,假設《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問題已預先解決,那麼從中央決定不任命選舉勝出的候選人到行政長官缺位六個月,總共有稍多於九個月的時間進行再提名、補選及籌組管治班子,期間就由前任政務司司長(或其他司長)代理特首職位。

這九個多月的時間是否足夠?就此,我們可以比較2012年的正常情況:當年特首提名期是從214日開始,管治班子獲中央委任是628日,總共只用了四個半月的時間。所以,假設各方有足夠心理準備的話,上述九個月時間應該是綽綽有餘的,甚至可能用不上九個月。即是說,司長代理行政長官職務未必須要做到年底,所以,單從法律的角度看,大家所說的「憲政危機」便大約是這樣的一回事。

如何化解政治震盪

當然,事情牽涉的不單止法律,還有政治。大家必然想到的是,香港人眾望所歸的候任特首竟然遭北京否決,這震盪會有多大?再「退還」重選的話,還有沒有人願意投票?倘若「退還」的情況一再發生,中央與香港人豈非成了對峙?

對於如何解決這些政治問題,敢說誰也沒有靈丹妙藥。個人只是覺得,倘若希望獲任命的特首既有經普選產生的認受性、但又不願任由香港選民選擇,那麼這就是先天的矛盾,正如英諺所言:你不可能擁有蛋糕,同時又把蛋糕吃進肚子裏。

當然,現在普選的問題已提升至國家安全的層面,無論實情有多嚴重,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的職能,這道理是沒有人會反對的。那麼兩害取其輕,與其藉篩選令所有泛民不得入閘,然後進行名實不符的普選,倒不如索性放手任選民自由選擇,但明言保留不予任命(即最後篩選)的權利。

萬一勝出的候選人因某些理由令中央不樂意任命,到時中央還可以有很多選擇,包括公開一些本來不太方便公開的證據,證明國家安全真的會受到危害,倘若理據充分的話,便絕對足以挽回香港的民意。何況這情況根本未必發生,倘若因未來國家安全的潛在危險,而在入閘前便堅持嚴格篩選的話,那麼所希望避免的香港人與中央對立的情況便馬上發生(其實目前已經很嚴重)。

香港人普遍心理

最後,身為一個在香港成長和受教育、並已生活半個世紀的中產階級,我想描述一下我所熟悉的港人心理特質:香港人是務實的,這亦解釋了為何鄧小平的理論那麼受歡迎。假設有一天,他們選出來的候任特首不獲中央任命,倘若這看得出是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加上這可能性本來在《基本法》內是存在的,那麼他們便會接受。

不過,香港人最抗拒的,是各種名實不符的事物,例如把僱傭兵的遊行當成香港的民意、把預選後的有限選擇當為普選,這種事情在中國發生太多了,特別是文革時期,這是香港人心中抹不去的夢魘。

倘若中央能夠了解香港人這方面的心理,堂而皇之地憑着正確運用《基本法》下的否決權,從而處理有可能(但未必)發生的國家安全問題,那麼可以預言,政改便會成功。

 

作者為執業律師

(原載2014823日《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