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瀏覽人次:18262    回應:0

比較滿意的文章選集(1161)

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一地兩檢」,泛民的指責有理有據嗎?(5)

 

(原文發表於2017922)

 

抨擊最詳盡及有條理的泛民是立法會議員梁繼昌,他87日於信報(見附文)對高鐵「內地口岸區」有諸多批評。 

根據英國和法國在處理跨境鐵路的出入境管制時,亦只會在指定的管制區域容許對方國家的執法人員執行其國家與出入境管制有關的法律。在出入境法規以外的刑事行為,仍然是按當地的法律處理,以及按地域決定案件所屬的司法管轄權。 

 

然而,政府的「一地兩檢」方案卻是全面放棄香港在西九高鐵站內的「內地口岸區」、月台、高鐵車廂的刑事司法管轄權,並由內地執法人員全面執行中國法律。《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表達自由、通訊自由和司法公正等重要權利。誠然,香港和中國對這些權利的標準和詮釋均有不同的見解。香港政府現時的「一地兩檢」方案,等於拒絕承擔在香港境內保障市民的責任。 

 

梁繼昌口中的「跨境鐵路」是連接英、法兩地的,穿越Euro Tunnel(在英倫海峽海底)的鐵路,出入境「指定管制區域」(一地兩檢口岸區)設在英國的Dover(以下稱「法國口岸區」)。梁繼昌指出,英國容許法國的執法人員在「法國口岸區」(其實起碼亦包括車廂)執行其國家與出入境管制有關的法律,但除此以外,特別是刑事行為,仍是按英國的法律處理。梁繼昌顯然認可英國政府這種「一地兩檢」方案。 

 

梁以英國在「法國口岸區」局部放棄司法管轄權來痛罵香港特區政府的「一地兩檢」全面放棄香港在西九高鐵站內的「內地口岸區」、月台、高鐵車廂的刑事司法管轄權,並由內地執法人員全面執行中國法律。 

 

梁繼昌罵得痛快,但他忘記了英國政府「一地兩檢」的局部放棄,和香港特區政府的全面放棄,前者不外五十步笑百步,本質都同樣都是在出入境口岸區放棄本國/本地的司法管轄權,所差別者,僅是程度而已。既如此,肯定英國政府的「一地兩檢」而否定香港特區政府的,不是雙重標準嗎?! 

 

『《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表達自由、通訊自由和司法公正等重要權利……香港政府現時的「一地兩檢」方案,等於拒絕承擔在香港境內保障市民的責任。』 

 

梁繼昌說得委婉,他其實想告訴香港市民,由於「內地口岸」實施國內法律,進入「內地口岸區」的香港市民將喪失香港法律的保障,從而喪失上述各種重要自由和權利。問題來了,入鄉隨俗,乘高鐵進入內地公幹或旅遊的港人不是應該遵守內地法律嗎?進入香港地區內的「內地口岸區」及車廂歷時不外一個多小時,相較於入內地旅遊或公幹的歷時數日、數星期、數月以至經年地在內地工作,前者簡直是小巫見大巫,小事一樁而已。可以遵守數日、數星期、數月以至經年的內地法律,在「內地口岸區(及車廂)」一個多小時,竟然難以遵守;數日、數星期、數月以至經年地喪失香港法律的保障,不見泛民抗議,喪失一個多小時的保障,就拆天大罵。真教人百思不得其解! 

 

 

 

 

 

 

 

~  待續 

 

 

附文

 

 

為何自我放棄司法管轄權 

 

香港政府於2009年向立法會申請廣深港高鐵669億元工程撥款,當年政府一直拒絕提供具體的兩地過境清關方案,撥款最終在建制派支持下強行通過。過去8年,政府一直以黑箱作業的方式預備兩地過境清關的方案,即使議員在立法會提出多次質詢,政府官員仍然守口如瓶,推說仍在協商研究當中。 

 

政府做法既愚蠢又危險 

 

近日,政府在未有公眾諮詢的情況下公布高鐵西九站「一地兩檢」方案,並提出會在西九站設立「內地口岸區」,把部分樓層、月台和高鐵車廂列為「境外之地」,讓內地執法人員進行出入境管制及全面執行中國法律,包括可以配備槍械和行使拘捕權。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與中國在地理、法律制度、社會制度有明確分界。《基本法》附件三的文件十和十一訂明香港的區域邊界。《基本法》第18條訂明,除了《基本法》附件三內的法律,中國的法律不在香港實施;同時,《基本法》第19條訂明,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除特定的限制外,香港法院對香港所有案件均有審判權。 

 

故此,現時政府的「一地兩檢」方案是要在香港境內的局部地方停止實施《基本法》和香港法律,透過放棄自身的司法管轄權,讓內地執法部門在屬於香港境內的西九高鐵站、高鐵車廂內執勤和執行中國法律。 

 

筆者認為,香港政府這種主動放棄司法管轄權的做法既愚蠢又危險。香港的法治制度是我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石,在任何情況,司法管轄權都不應受動搖;因為一個具確定性、穩定和完整的司法管轄權,是一個法治社會的基礎,香港政府有責任捍衞香港的司法管轄權,而不能為了行政便利或經濟效益而收窄我們既有的司法管轄權的邊界。 

試想,若政府或全國人大常委可以宣布香港境內某一地方不實施《基本法》和香港法律,我們的法律將猶如建築在浮沙之上,投資者如何能有信心在香港投資或制定合約?同時,市民一貫享有的權利和保障忽然在香港境內某處地方不適用,這情況豈非荒謬和令人憂心?即使政府認為廣深港高鐵可以為香港帶來經濟效益和交通便利的好處,但自我放棄既有司法管轄權的方式實施「一地兩檢」,無疑是殺雞取卵,破壞「一國兩制」、損害《基本法》,動搖令香港繁榮成功的既有制度。 

 

等於動搖「一國兩制」基礎 

 

再者,根據英國和法國在處理跨境鐵路的出入境管制時,亦只會在指定的管制區域容許對方國家的執法人員執行其國家與出入境管制有關的法律。在出入境法規以外的刑事行為,仍然是按當地的法律處理,以及按地域決定案件所屬的司法管轄權。 

 

然而,政府的「一地兩檢」方案卻是全面放棄香港在西九高鐵站內的「內地口岸區」、月台、高鐵車廂的刑事司法管轄權,並由內地執法人員全面執行中國法律。《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表達自由、通訊自由和司法公正等重要權利。誠然,香港和中國對這些權利的標準和詮釋均有不同的見解。香港政府現時的「一地兩檢」方案,等於拒絕承擔在香港境內保障市民的責任。 

 

總括而言,筆者認為香港既有的司法管轄權是維持「一國兩制」和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的基礎,政府不能為了實施「一地兩檢」而動搖這個基礎。筆者將於下篇文章繼續討論高鐵過境清關的安排。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
 
會員登入
登入ID 或 網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