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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一地兩檢」,泛民的指責有理有據嗎?(4)

 

(原文發表於201794)

 

工黨張超雄批評,高鐵一地兩檢方案變成「割地兩檢」,動搖對市民最基本的保障;當局為了15分鐘的方便,放棄基本法。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形容,一地兩檢方案是「割地兩檢、港人危險」,等於將《基本法》18條保障香港不實施內地全國性法律的「保護罩」移除,扭曲《基本法》當年要讓港人安心的原意。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反駁,「割地兩檢」是絕對失實,因為西九站是香港租賃給內地,業權無改變。他強調無誘因、無意圖或企圖,要違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之前規劃時,政府早已講過,一地兩檢是一個要研究的選項,希望議員不要形容是隨隨便便。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在北京指出,將「一地兩檢」安排視作割地是完全錯誤的,這是法律常識問題。香港屬祖國一部分,不同地區為經濟和交通理由協調合作,互相租賃是正常的。他反問深圳灣設香港口岸,難道是深圳割地予香港。 

 

湯家驊721日在電台節目稱,《基本法》並無賦予特區政府權力,可以將境內土地租予另一司法管轄區以行使當地法律,因此一地兩檢方案必須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他指出,當年深圳灣口岸設立港方口岸區,即使字眼上是港方租用該範圍,實際是由人大常委會把那幅地撥給香港,「香港法例寫得好清楚,深圳灣的港方口岸區,特區政府擁有土地權,亦擁有管轄權,可以行使香港法律。」 

 

他認為不應使用「割地」等字眼,西九的內地口岸區實際上祇是把深圳灣模式「倒模」於西九站。 

 

經民聯議員梁美芬則認為,《基本法》第7條已列明特區境內土地屬國家所有,故「割地」說法不正確,「一地兩檢」僅涉及管轄權問題,只要港府與內地就兩地管轄作出協議,便不牽涉到《基本法》18條。 

 

信報在726日的社評說: 

 

『割地之疑,雖然引發不少討論,但我們認為不足為患,因為純粹以「版圖面積」而言,香港從來是「多賺少賠」。以深圳灣為例,十年前設立「港方口岸區」,深圳劃出一幅面積為四十一公頃之地域,歸特區政府管轄,實施香港法律,豈不是等同於深圳「割地」予香港?再說落馬洲河套區,深圳河出於治理需要而拉直彎位之後,一幅面積八十七公頃的土地變成在河之南面,管轄權到底屬於深圳還是香港存在爭拗,及至今年一月,香港和深圳簽署《關於港深推進落馬洲河套地區共同發展的合作備忘錄》,確定香港法律適用於河套區。換言之,深圳又「割地」給香港。 

 

如果「割地」說的是「割利」,西九總站少了若干範圍劃作「內地口岸區」,根本沒有斤斤計較的必要。然而問題卻是,「一地兩檢」令人憂慮的不是經濟利益受損,而是香港人擔心或面臨被濫捕的危機,這是不得不正視的焦點所在。法律問題當然可以用法律解決,但信心問題並非法律能夠解決得了,甚至內地人員「依法辦事」將會進一步加深信任危機。 

 

袁國強、饒戈平、湯家驊、梁美芬及信報社評,儘管分析方式稍有不同,但都言之成理,有力地駁斥了張超雄和梁家傑。

  

 

 

 

 

 

~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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