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有否違反基本法?(3)
(原文發表於2017年8月8日)
陳文敏質疑政府一地兩檢方案中,高鐵西九龍總站的內地口岸區使用內地法律,政府在市中心劃出內地管轄區,是把香港的完整性割出去,高鐵站的內地口岸區由內地行使內地的法律,本港警察、法院均無權力,該範圍怎會算是香港?
陳文敏所言差矣,在香港市中心地區現時已存在一些地方,行使內地法律,不受香港法律司法權管轄的。那些地方包括但不限於中聯辦、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
基本法附件三特別指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 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上述地方因著附件三第六條而獲豁免於香港法律司法權管轄。就算沒有基本法附件三第六條,上述地方都可根據國際法 (特別是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而享有免受派駐地的法律制裁之保障。這些外交機構所在地實際為駐在國 / 地(香港)的領土,但機構所在地被視為派駐國(中國)的領土,可享有治外法權。
同樣道理,如果高鐵西九龍總站的內地口岸區因為特殊處理而合法地變成外交機構一樣享有治外法權,該範圍將在香港內,但卻是國中國。陳文敏的質疑,勢將落空。
陳文敏又質疑,租賃地方時是不會將管轄權都租給別人,亦指沒有一個地方會將市中心劃成一個邊界。
陳文敏之言再次差矣,租界 (特別是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中葉的中國租界) 是出租國將某一區域連同法律司法管轄權都租與租借國的,這些區域普遍處於戰略或市中心地帶,根據雙方簽署的條約 (平等或不平等),這些租界享有治外法權,不但不受出租國法律司法制度的管轄,還同時不受出租國政府行政管理的管轄,形成國中之國。
一時沒有數據資料,列舉不出現時世界各國哪些地方存在租界,我相信大國在小國租借的軍事基地、軍港都是上述意義上的租界。
陳文敏及泛民最可能的反駁是,中聯辦及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因著基本法附件三第六條,得到治外法權,不受駐在地法律司法制度及駐在地政府行政管理的管轄,但高鐵西九站租賃給內地政府有關機構是另一回事,該內地口岸區並非列於附件三中的任何一種豁免。
基本法第18條訂明:
「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高鐵西九站內的內地口岸區以至在高鐵車廂內實施國內法律,陳文敏及泛民據此斷定,「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第18條,因此不合法。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