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有否違反基本法?(2)
(原文發表於2017年8月5日)
罵「一地兩檢」最兇 (儘管措詞溫和) 的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陳8月2日在電台節目批評,政府早前已承認,有關法律程序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條,目的就是為了繞過其他《基本法》條文的規定。他質疑政府一地兩檢方案中,高鐵西九龍總站的內地口岸區使用內地法律,政府在市中心劃出內地管轄區,是把香港的完整性割出去,高鐵站的內地口岸區由內地行使內地的法律,本港警察、法院均無權力,該範圍怎會算是香港?他亦質疑,租賃地方不會把管轄權租出去,而西九龍總站日後有機會要擴建,屆時內地口岸區亦需擴建,內地管轄權可能會伸展,他憂慮今日高鐵一部分不屬於香港,日後可能將其他範圍劃作內地範圍,香港付出的代價將更大。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日前指「一地兩檢」猶如業主向租客租房,陳文敏認為這個講法有誤導性,因為租賃地方時是不會將管轄權都租給別人,亦指沒有一個地方會將市中心劃成一個邊界。
「治外法權」
大家聽過「治外法權」嗎?
「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 or Exterritoriality),通常是指某些(也就是說,少部份)的外國人,由於國際法的原則,或者經由當事國之間有條約或協定的安排,得以免除駐在國的司法管轄,使其個人及家人不受當地的民事及刑事訴訟,不會遭受逮捕,其住所及財產不受侵犯,並且免徵稅款。
這些外國人,限於來訪的外國元首、正式外交官員,以及聯合國官員。但是,這些人雖可免受當地法律的管轄,並非即表示他們可以不守法。他們如有違法行動,會導致駐在國政府向他們政府抗議,或者被以「不受歡迎的人物」的名義驅逐。治外法權除對人員外,亦延伸到國家擁有的船艦,可以在別國的領水及港口之中,免於司法管轄,但私人擁有的外國船隻,則無此權利。軍隊根據有關協定,通過他國國境時,也享有治外法權。航空事業發達以後,一國領空亦涉及治外法權問題,但因情況複雜,通常用雙邊協訂的方式解決。在這個意義上,「治外法權」是平等互惠的作法。
簡單而言,「治外法權」是免除駐在國/地方法律司法權,主要的內涵是「外交豁免權」。
治外法權的延伸,最彰顯的是外交代表機構,例如大使館,領事館或使領館等。它們是一個國家派駐另一國的外交人員的居住與工作的地方。外交代表機構通常設在另一國的首都。在國際法的規範下,外交代表機構應享有治外法權,所以即使外交代表機構所在地實際為駐在國的領土,但駐此之外交人員依照《维也纳外交關係公約》享有免受派駐地的法律制裁之保障。而外交人員亦只須交付等同於本國稅率的相關稅金予駐在國。據《维也纳外交關係公約》第一條的定義,使館館舍指的是「供使館使用及供使館館長寓邸之用的建築物或建築物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屬之土地」。
此外,在國際法的規範下,大使館可享有治外法權,因此即使館舍所在地為駐在國領土,但駐此之外交人員依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享有免受派駐地的法律制裁之保障。
而《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二條也明定,使館館舍享有不可侵犯權(非庇護權)。
租界
租界」這一名詞在中文中出現的時間為1860年代。一般認為,租界要具備中外文件條約作為依據,有明確的地域,區域內的外國居留民行使獨立完善的行政、司法體系。中國的租界制度以最早建立的上海租界為藍本,並影響到其他租界。租界最主要的特點是內部自治管理,並不由租借國派遣總督,而是成立市政管理機構 - 工部局,擔任市政、稅務、警務、工務、交通、衛生、公用事業、教育、宣傳等職能,兼有西方城市議會和市政廳的雙重職能。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費成康的研究則指出,租界是指兩個國家議訂租地或租界章程後,在其中一國的領土上為擁有當地行政管理權的合法的外國人居留、貿易區域。一般由開闢國領事或由僑民組織的工部局之類的市政機構來行使這些權力,形成不受出租國政府行政管理及法律司法制度管轄的的國中之國。
租界分爲兩種,一種租界是只有一個使用國的單一租界,一般的稱呼方式是「某某國租界」,這樣的租界是分布範圍較廣的一種形式。但也有數個國家共同享有一個租界的行政權,如香港九龍城、廣州沙面、廈門鼓浪嶼等地,這樣的地區則被稱爲「公共租界」。由於公共租界內的行政權分屬租借各國,治權劃分可能存在分歧,利於他人在租界之中進行不正當甚至是違法活動。
1845年11月29日,中國上海出現了第一塊租界。由於與被割讓的領土不同,租界在名義上其領土仍屬出租國,並且自身不具備治外法權的屬性。
中國近代歷史上租界使用國(租借國)絕大部份是藉由本國通過不平等條約取得公民領事裁判權(治外法權),租界的領土主權所有國(出租國)將租界視為外國領土,不敢輕易干涉租界內部事務,許多人會認為中國是被殖民的一方,不過事實上許多租界其實是中國當局主動出讓的。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內文列明英國人有權居住在上海,並無允許在上海劃予英國任何租界。後期其實是上海道台宮慕久害怕中國人和英國人雜處、滋事而影響個人仕途,於是自願劃出上海縣黃浦江的河灘上一塊不毛之地予英國作為租界。宮慕久和英國人簽訂的開闢上海租界的條約,名叫《上海租地章程》,簽署於1845年,當時英國軍隊已撤離大清國土地很久,英方與宮慕久談判並簽約的是領事巴富爾,過程中英國軍方沒有參與談判。
舊中國二十七個外國租界中還有廈門鼓浪嶼租界,天津美租界(後併入英租界)、比利時租界、義大利租界、廣州沙面租界等都存在中國當局主動出讓外國作為租界使用的情況。就如1843年在廣州,英國本想租用地塊是十三行對岸河南的數十畝田地,清廷當局並無異議,然而地方鄉紳「會齊四十八鄉,集約二千餘人」大肆反對征地,英方並無付諸暴力,同意放棄選擇,所以後來直到1859年7月才正式與法國共同由清廷政府處租獲沙面。
中華民國二次革命時期,袁世凱的北洋政府為解決革命黨人在法租界進行對抗政府的活動,於1914年4月7日與法國駐上海領事簽訂一份條約如下:1、法國承諾中華民國:法租界不得窩藏革命黨,一有查出,立即逮捕法辦、或驅逐出境;2、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法租界面積擴展至15150畝。
可見由於內部政治等因素,中方政府不止一次自願甚至是主動劃割租界予外國,並非單純所謂外強威逼而已。而深層次上,有認為租界是外資嚴重不信任資金投放地司法狀況而產生的。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