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有否違反基本法?(4)
(原文發表於2017年8月10日)
自從十年八年前決定興建香港段高鐵,泛民就不斷提到基本法第18條,認為「一地兩檢」一定違反第18條,要求政府先要想方設法解決這個問題,否則他們是不會輕輕放過政府的。
特區政府(經歷曾蔭權、梁振英兩位行政長官)當然深明此理,不斷努力研究一個既符合基本法,又能保持高鐵快捷便利優點的解決方案。
最近特區政府跟中央有關部門考慮過「深圳灣模式」及其他構思後,決定採用「三步走」方式於西九高鐵站落實「一地兩檢」,第一步是由內地和特區政府達成一份《合作安排》,內容涵蓋旅客出入境監管及口岸區設立等安排;第二步是經香港社會及立法會進行討論後,特區政府和內地有關部門共同尋求全國人大常委通過決定,以批准和確認《安排》。最後一步是本地立法,特區政府計畫於一七至一八年立法年度內完成本地立法工作,以配合來年第三季通車的目標。
這「三步走」有何作用?
基本法第22條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內地有關部門單方面決定在香港區內設立享有治外法權的內地口岸區,它已觸犯第22條內「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的戒條,但現在是「由內地和特區政府達成一份《合作安排》,內容涵蓋旅客出入境監管及口岸區設立等安排」,這就符合第22條內的初步豁免(「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這是第一步的妙用。
「一地兩檢」涉及建立一個內地有關機構可享有治外法權的內地口岸區,香港特區政府是沒有這種權力擅自和內地有關機構洽商並批準它成立的,除非特區政府得到中央的授權。
基本法第20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步走」是引用第20條來化解上述的攔路虎。
走完了頭二步,高鐵西九總站內的內地口岸區已成了租界一樣的,享有治外法權及可以實施國內法律而豁免受香港法律司法制度管轄的區域,並將被視為香港特區區域範圍之外的特殊區域。基本法第8 、18及22 條對這個特殊區域並不適用。
但,這個內地口岸區完全符合基本法。換而言之,「一地兩檢」完全符合基本法。是頭「二步走」加上第20條有以致之。
第三步是本地立法,是例行程序,已無關宏旨。「三步走」,最關鍵是頭兩步。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