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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劉羅梁姚,誰可逃出生天?(4)
 
(原文發表於2017年1月3)
 

姚松炎

 

宣誓行為:首次宣誓時在誓詞中加入「定當守護香港制度公義,爭取真普選,為香港的可持續發展服務」,被要求再宣誓時則將所加語句加強語調改放在誓詞結尾讀出。

 

律政司的指控:故意不真誠宣誓,未能準確、完整讀出誓詞。

 

姚在法定誓言之前或之後加上自己設計的語句,這些語句構成他整個誓言的一部份。這樣的做法,整個誓言就與法定誓言不相同,因而違反了釋法文本第二(二)條中的『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和符合了第二(三)條中的禁忌「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在法定誓言添加額外語句及加強語調唸出,這會牴觸釋法文本第二(二)條中的「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和觸犯第二(三)條中的禁忌「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

 

律政司的指控是言之成理,語出有據的。

 

根據上述分析,姚松炎似乎亦同樣難以逃出生天。但幸運的是,姚在法定誓言所附加的語句,不但很短,而且內容沒有明顯反對「擁護」和「效忠」;加強語調亦僅限於那短短的附加語句;相較之下,他較劉、羅、梁三人的違反,程度輕許多,這就為主審法官提供了較多的詮釋空間,及最終可能令律政司萬一敗訴會放棄窮追猛打,導致姚逃出生天的機會大增。

 

姚的機會有多大?個人估計,40%

 

兩個前提,就可避開釋法?

 

不少人覺得,與梁頌恆及游蕙禎不同,劉羅等4人已獲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接納其宣誓有效,並正在履行議員職務,他們的結局應大大不同,被褫奪議員資格於理不合。

 

這些人是知其一而不知其二。根據釋法文本第二(三)條,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這樣的宣誓「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時)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劉羅等4人就是那樣情況的宣誓人,監誓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居然讓他們含混過關,是違反釋法文本第二(四)條「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監誓人)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4人的宣誓當屬無效,梁君彥當時的接納不可以成為4人違反的護身符。

 

真誠、莊重、語調、政見

 

A君又說:

 

『在誓詞之前或之後宣讀政見,但沒有更改誓詞內容,那是否屬於不「真誠」或「莊重」?宣讀的政見可能與其他人(包括中央政府)的政見不合(如要求撤銷人大8.31決定或平反六四),但沒有違反任何法律,那是否屬於不「真誠」或「莊重」?提出一些與中央對《基本法》的理解不同的政見(如反對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否屬於不「真誠」或「莊重」?提出看起來不符合中國憲法的政見(如結束一黨專政、中國應實行有政黨輪替的政治制度),又是否屬於不「真誠」或「莊重」?大聲宣誓又是否屬於不「莊重」(有電影名句說「大聲說話不代表無禮貌」)?又或如果緩慢地讀出誓詞便是不「莊重」,那要緩慢到甚麼程度,才算是不「莊重」?』

 

『在誓詞之前或之後宣讀政見,但沒有更改誓詞內容,那是否屬於不「真誠」或「莊重」?』

 

我在上文已解釋過,在法定誓言之前或之後附加語句,該等語句已構成宣誓人整個誓言的一部份,而這個誓言與法定誓言不同,這是違反釋法文本第二(二)及(三)條的;所謂「政見」,要看具體內容,如果「政見」反對「擁護」和「效忠」,那是違反釋法文本第一條。

 

上述的解釋,同時回應了A君有關「政見」的幾個質疑。

 

『大聲宣誓又是否屬於不「莊重」(有電影名句說「大聲說話不代表無禮貌」)?又或如果緩慢地讀出誓詞便是不「莊重」,那要緩慢到甚麼程度,才算是不「莊重」?』

 

宣誓時故意變調(大小聲)、變速(過快過慢),以及携帶表達意見的工具(衣著、紙牌、橫額、黃傘等等),若屬違反釋法文本第一、第二(二)或第二(三)條,就不僅是否屬於不「真誠」或不「莊重」,還屬於不「擁護」、不「效忠」,不「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宣誓人的議員資格如因此被取消,完全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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