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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劉羅梁姚,誰可逃出生天?(3)
 
(原文發表於2016年12月31)
 

羅冠聰

 

宣誓行為:宣誓前讀了三段語句:

 

「誓詞,英文是Affirmation,它的拉丁文原意是令其更堅定更堅強。宣誓就是一個莊嚴的儀式,要我們向香港人承諾未來要知行合一,捍衛香港人的權利。但今日這個神聖的儀式,已經淪為政權的工具,強行令民意代表屈服於制度及極權之下。」

 

You can chain me, you can torture me, you can even destroy this body, but you will never imprison my mind.

 

「我今日要完成必要的程序,但是不代表我會屈服於極權之下,香港市民永遠都是我們服務及團結的對象,我是絕對不會效忠於殘殺人民的政權,我一定會堅持原則,用良知守護香港。希望在於人民,改變始於抗爭。」

 

宣讀誓詞時,羅冠聰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時,以上升語調讀出、強調「國」字。

 

讀完誓詞後,羅最後加上「權力歸於人民,暴政必亡,民主自決,抗爭到底」。

 

律政司對羅上述5個行為分別指控為:

 

「說宣誓是政治工具顯示他是被逼讀出誓詞,不是真誠宣誓。」

 

「引用甘地的名句背後的意思是他雖被逼宣誓,但不是真誠效忠香港特區。」

 

『說「不會效忠於殘殺人民的政權」更顯示他是暗指不會效忠中國。』

 

「不真誠地宣誓。」

 

「提倡自決即是提倡獨立,不接受一國兩制。」

 

律政司的指控已是相當溫和,我認為羅加插於誓詞前後的語句,不僅反映羅不是真誠宣誓,不是真誠效忠香港特區及中國,不接受一國兩制,更是藉著這些語句向公眾大罵及宣揚中央為「極權」、「殘殺人民的政權」、「暴政」,並鼓吹「民主自決(港獨)」、「抗爭到底」。

 

我對甘地名句的解讀有別於律政司,羅冠聰依然是隱晦地抨擊中國和香港特區政府是「極權」、「暴政」。

 

加入立法會和誓詞的核心精神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羅的行為,不僅不「擁護」和「效忠」,還要反對「擁護」和「效忠」,鼓吹要抗爭中國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極權和暴政。

 

論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嚴重程度,羅冠聰遠超劉小麗,他理應更難逃出生天。

 

梁國雄

 

宣誓行為:宣誓時,梁穿著寫有「公民抗命」的黑色上衣,高舉寫有「結束一黨專政」的黃傘,手持「人大831決議」紙版。

 

宣誓前後,梁高叫「雨傘運動!不屈不撓!公民抗命!無畏無懼!人民自主自決!毋須中共批准!我要雙普選!梁振英下台!」、「撤銷人大831決議!」,宣誓時又多次停頓。

 

律政司的指控:指控前者為「不莊嚴」;後者為「不真誠效忠中國香港特區,不真誠宣誓,不願被誓詞約束」。

 

從梁的上衣、黃傘及紙版這幾件道具去看,何止「不莊嚴(莊重)」,亦不真誠;宣誓前後的高叫語句,黃傘及紙版上的文字,都顯示梁反中國、反《基本法》。「人民自主自決」,是支持港獨;宣誓多次停頓,是沒有「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詞,這是違反釋法文本第二(二)條。

 

綜合而言,上衣、黃傘及紙版上的文字,以及高呼的口號,本質上都是梁國雄誓詞的組成部份,這就構成他「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並違反了釋法文本第二(三)條,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因而無效,喪失議員資格。

 

梁國雄的宣誓言行,違反釋法文本的程度不如羅冠聰和劉小麗,但他能逃出生天的機會少於10%,這10%機會有賴主審法官居然大發慈悲,運用了某些詮釋空間。

 

 

 

~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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