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文本第二(二)條本身存在著客觀性,監誓人甚至在場的目擊者以至透過CCTV觀聽宣誓過程的人,不難判斷宣誓者的宣誓是否符合釋法文本第二(二)條。一如A君自言,若果「宣誓者於宣誓時做出或說出一些明顯地足以展示他並非真誠和莊重地宣誓的行為或言論」,宣誓不符合該條,就更加無可非議了。
更何況,整份釋法文本的條文都是對宣誓的要求,A君將對宣誓的要求僅限於釋法文本第二(二)條,是錯誤引導。
且讓我們看看劉羅梁姚四人是怎樣宣誓的,而律政司是怎樣指控他們的。
劉小麗
宣誓行為:宣誓前加入無關語句:「本人劉小麗謹此承諾,本人由街頭進入議會,定必秉承雨傘運動命運自主精神,與 香港人同行,連結議會內外,對抗極權。我們要活在真誠磊落之中,打破冷漠犬儒,在黑暗中尋找希望,共同開創民主自決之路,推倒高牆,自決自強。」之後慢速讀出法定誓詞,每字之間停頓6秒。
宣誓後她在Facebook貼文指出,「(誓詞)毫無連貫性及意義可言」、「一切意義,純是觀眾自行分句,主觀判斷的憶測而已」。
律政司的指控:故意更改宣誓的形式及內容,慢速讀出令字與字之間失去連貫性,不能解讀意思,非真誠、莊嚴的宣誓。對於劉小麗Facebook的貼文,律政司認為「解釋了她如此讀出誓詞的真正意圖,故意令字詞分開及變得毫無意義」。
律政司的指控十分有理有力,而且已經手下留情,不在其他枝節指控劉小麗。如果由我指控,我會加上違反釋法文本第一條,劉小麗於參選時已充份顯露港獨本色(見《九龍西的港獨政黨、候選人和他們的競選政綱(1)及(2)》),而宣誓方式亦顯示她沒有絲毫「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意。
根據夏正民法官2004年的判決,作出符合《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誓言,乃所有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強制性憲制責任,議員必須以符合《條例》的方式和形式宣誓。
夏正民法官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04條作出的誓言並非虛言,而是莊嚴的聲明,表明宣誓者承諾受特定行為守則約束。如議員以不符合《條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變誓言的實質意義,其誓言便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屬不合法和無法律效力。
劉小麗在誓詞之前加入反中央、特區政府的語句,正正是違反夏正民判詞的要粹,亦違反釋法文本第二(二)及(三)條。
違反釋法文本所在者多而嚴重,而且罪証確鑿,劉小麗恐怕插翅都難以逃出生天。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