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104條中的執行漏洞(3)
(原文發表於2016年11月15日)
梁頌恆及游蕙禎的代表大律師又說:
『《基本法》第77條列明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梁、游二人的宣誓內容有別於法定要求,亦算是「發言」,應享有豁免。』
李飛在公佈釋法時,抨擊香港不少人曲解/不理解《基本法》,上述說法是曲解/不理解的體現。《基本法》第77條列明的立法會議員泛指已經通過宣誓的正式議員,梁、游兩人還沒通過宣誓,第77條不適用於他們;梁、游兩人的宣誓內容竟是「發言」,已經富有爭議性,居然還可以享有法律追究的豁免?如果宣誓可以有多於一次的機會,有關議員豈非可奉旨有多於一次的機會在議事堂上大放厥詞,肆意攻擊國家、特區政府?真是莫明其妙!又如果發言內容有違第104條,那麼有關議員是作出虛假誓言,他亦可以享有褫奪議員資格及刑事的豁免嗎?如果這些疑問有爭議餘地,那悉數都可能是第104條的執行漏洞。
代表立法會反制司法覆核的大律師翟紹唐說:
『立法會主席有權決定包括宣誓等會議議程,不論決定是對是錯,法院都不應干預;主席作決定時,有權考慮《基本法》及《議事規則》以外的相關法例,但法律上無責任必須執行(如本案涉及的《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
立法會主席對監察有最終決定權,但同時「法律上無責任必須執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那立法會主席豈非對港獨或一切無意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政府的候任議員擁有最終放生權,連法庭也無權否決?這恐怕不是第104條的立法原意!
律政司的代表大律師余若海認為,法庭才是決定宣誓是否違反《基本法》第104條的「最終裁決人」。個人認同這個法律觀點,不知立法會主席及法庭怎看。無論如何,有爭議的地方都很可能存在灰色地帶和執行漏洞。
現時的第104條僅處理已成功勝選的議員的宣誓,祇要乖乖地依足規定宣誓,他們就可以成為正式議員,日後再在議事堂上大肆反中亂港,你一時亦莫奈他們何。換言之,第104條祇照顧到選後的宣誓,而關顧不及選前競選者的政治取向。選舉主任在選前的政治審核若把關不牢,港獨及激進本土派份子就有機鑽入議會,這也是第104條的執行漏洞。
執行漏洞這麼多,任何一個都可能放生梁頌恆、游蕙禎及其他無意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政府的本土派和激進泛民候任議員,收拾他們的機會稍縱即逝,人大常委會不立刻釋法才怪!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