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的出手,無可非議(5)
(原文發表於2016年11月5日)
政治形勢:出手的需要性和合理性(續)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該如何處理?
建制派議員紛紛遊說他以梁、游兩人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及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件》為理由,以《立法會條例》第73條的法理根據不再為梁、游兩人監誓,並取消兩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
梁君彥若果從善而流,一切就易辦了。取消梁、游的議員資格後,梁、游可以做的,唯有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縱使他倆勝訴,立法會可以上訴。在漫長的申請與上訴再上訴期間(動輒費時一、二年),梁、游兩人都祇能以非議員身份進行,不得踏足議會,從而失卻利用議會這個平台去宣揚港獨,立法會和政府由是可以以逸待勞,化被動為主動。
誰知梁君彥一方面可能為了彰顯新主席的包容,另方面畏懼承擔責任,竟然完全喪失應有的政治智慧,採納了立法會外聘資深大律師翟紹唐的意見[翟紹唐認為,梁頌恆與游蕙禎宣誓的行為雖可算是「拒絕」宣誓,但能否啟動21條是未達到清晰的標準(far from clear-cut),若祇基於一次宣誓便裁定他們拒絕宣誓,可能會受到挑戰,甚至造成嚴重和災難性的結果,因此強烈建議梁君彥容許兩人再次宣誓],決定容許梁、游兩人再次宣誓。
特首及律政司司長深知這會大大牴觸中央的國家安全和利益底線,令中央對特區政府更加不滿和失望,激發中央對港採取更多強硬政策、行動,被逼採取次佳行動: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禁制梁君彥再給梁、游宣誓的機會,並要求法庭取消梁、游兩人的議員資格。
在這特殊形勢下,律政司(政府)的出手,是最有力的一著:勝了,可以立刻取消梁、游兩人的議員資格;敗了,可以以上訴再上訴的方式令梁、游無從坐穩議員之位;這個敗,將是短暫的,因為政府還有一道必勝殺手鐧──提請人大釋法(現實是,今次中央不用特區政府或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已主動釋法);無論勝敗,這個出手已彰顯特區政府打遏港獨的決心,大大消滅港獨份子的囂張氣焰。
不這樣做,平白讓梁君彥為梁、游兩人監誓,正式成為議員,將無以面對中央,更難以承受隨之而來的問責。
要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由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單獨出面,聲勢和份量已經充份,梁特首居然親自掛帥,表面上是殺雞用牛刀,但實質上他是借此向中央顯示對港獨的強硬立場,舒緩中央對特區政府過往對港獨處理不當的不滿。非常事,非常時刻,政治人物自有非常手段。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