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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周庭同樣可以因法而「死」,姚松炎卻因政治因素「死裏逃生」(5)

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陳、湯強姦了釋法

將上文釋法的兩點一併看,我們祇能得到一個結論:當選立法會議員於就職宣誓時拒絕第一次宣誓,在整屆的四年任期,香港特區政府有關當局「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陳弘毅及湯家驊的釋「釋法」,完全偏離了釋法的原意,說得更白一點,是強姦了「釋法」。這樣的釋「釋法」,出諸親泛民的大律師不足為奇,但竟然來自親建制的大律師,其中一位更是行政會議成員!

世上還有比這事更吊詭嗎?

釋法第一點明確指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釋法指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參選或者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為甚麼拒絕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及不得就任立法會議員一職?核心原因是因為拒絕宣誓顯示該宣誓者並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釋法的核心精神是不容許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進入核心機構,並成為核心成員。

 

終因政治因素逃過死門關

根據上述分析,姚松炎無論是參加補選還是(如果選出)再次宣誓,政府都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將他拒之門外,這是我較早時候說「姚松炎要很長時間謹言慎行才可能清洗這個把柄的底。否則,祇要特區政府想,姚參選立法會議員的機會可以終生不得超生。」的原因。

單純從法理去看,姚松炎應再次被DQ,如果可以逃出生天,那是因為政治因素,這個政治因素我在《與周庭同樣可以因法而「死」,姚松炎卻因政治因素而「死裏逃生」(2)》已多有論述,不贅。

周庭為什麼不能同樣「死裏逃生」?因為放生一個本土派已足夠讓政治因素發揮作用,政府犯不著多放生一人,既然姚松炎的政治作用更大,唯有取姚捨周。結果出現本應姚、周同死,峯迴路轉卻是姚單獨逃出生天之局。

為了協助政府有一個法理基礎去放生姚松炎,陳弘毅及湯家驊任意曲解釋法;出於政治利益的考慮,政府放生了姚松炎,客觀效果是捨具有長遠利益的釋法而取短暫的政治利益。兩者都令人嘆為觀止。但放生姚松炎,其實不是必須的,放生亦未必能幫助政府及某些主流建制派完全達到他們的政治目的,反倒留下不少後遺症。為何我有這看法,有時間再同大家分享。此刻就讓大家自己思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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