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周庭同樣可以因法而「死」,姚松炎卻因政治因素「死裏逃生」(4)
2018年2月10日
本土自決與港獨一家親
2016年11月7日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於釋法記者會中指出,香港自古以來是中國一部份,宣誓人如只效忠香港,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同將香港獨立,違反《基本法》要求;更明確指出,主張港人民族自決本質上也是港獨。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其後為釋法解說時指明,宣揚及推動港獨屬分裂國家行為,違反《基本法》相關規定,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更指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換言之中央在參選層面,已經禁止本土自決派進場。
按釋法原意,姚松炎補選應份沒戲
姚松炎在立法會出任議員的年餘間,和會內哪些人來往得最密最友好?羅冠聰、劉小麗及朱凱迪!和哪些議員的政治立場最接近甚至相同?羅冠聰、劉小麗及朱凱迪!
觀乎姚松炎過去年餘的言行,說他是本土自決派應離事實不遠,你頂多祇能說他的本土自決傾向沒有羅冠聰、劉小麗及朱凱迪哪麼明顯和強烈。
周庭因為本土自決的政治立場明顯違反《基本法》而未能過關,同是本土自決派的姚松炎為甚麼又能夠過關?湯家驊認為「姚松炎與周庭的個案性質完全不同」,這種看法似是而非!
不支持DQ姚松炎的建制中人認為,姚松炎過去甚少談及「自決」、「自主」等理念,亦多次表示反對「港獨」,若要取消其參選資格,難以從政治理念方面「落手」。這個看法亦似是而非,說到談及「自決」、「自主」等理念,周庭說得更少,選舉主任否決她的參選資格,而輕輕放過抱著同樣政治理念的姚松炎,莫明其妙!
陳弘毅及湯家驊不約而同說,人大釋法沒有明文規定若有人宣誓不成功,當屆就不能再參選。看法律條文,不能光看字眼,還要看條文的背後精神和字裏行間的隱喻。是的,釋法內容沒有宣誓不成功,「當屆」不能再參選等字眼,但釋法內容的背後精神有!字裏行間的隱喻有!
以釋法第二(三)點為例,它明確講明,「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所謂「相應公職」殆無異議是指「立法會議員」;以釋法的第四點為,它明確指出,「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所謂「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條文沒有列明「不得」的時限,既沒說明是適用於2016年10月12日那次宣誓,還是適用於整個當屆四年任期,但應該指後者,這亦是不言而喻的。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