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事件中的高官與特首(2)
(原文發表於2011年6月30日)
環境局副局長潘潔位於大埔汀角路的沙欄小築住宅,5月17日被揭發天台加建玻璃屋,她是第一個被揭發有僭建物的高官。被揭發後,潘潔二話不說,翌日已委派工人搭棚清拆僭建物,並向傳媒坦承責任︰「寓所出現這樣的問題,責任在我,我有責任將之回復原狀」。在所有涉僭的高官中,潘潔表現最為得體,但她一直沒有回應是遷入單位才僭建,還是早在置業時已有僭建物,祇是說「何時開始,都是我的責任」。眾所周知,亞視透過地政署由2000呎高空拍下的圖片,早就証明僭建部份是潘潔買入物業後才加建的。潘潔不肯明確講明,有引導別人以為她是置業前已有僭建物之嫌,以便減輕自己的罪狀和負面形象。在潘副局長的靈魂深處,我們依然看不到一顆真正勇於認錯及承認責任的心。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南區豪宅,天台亦被指以約三米長幼木條包圍, 上邊建有帳篷,傳媒質疑是一個僭建物。平情而論,林局長那樣的帳篷,沒有圍起密封空間,屬於《建築物條例》的豁免工程,沒有事先向屋宇署申請批准亦可加建,絕非僭建。林瑞麟原本解釋後就可置諸不理,但他很快就決定拆除這個「僭建物」,以「釋公眾疑慮」。他這個「釋公眾疑慮」與特首不同,不必拆而自動拆,以免不明《條例》的公眾猜疑,做事決斷而不拖泥帶水,值得一讚。
負責直接執行僭建政策的最高領導人是屋宇署署長區載佳。他的住宅露台安裝了 「趟窗」,不少民眾視之為僭建物。屋宇署職員在不足24小時就公佈調查,說署長住宅露台的「趟窗」屬於豁免工程,絕非僭建物。社會大眾聞之不禁嘩然,視之為區載佳的先行「自我豁免」,再指令下屬為這個「自我豁免」背書。
不以人廢言,「趟窗」倒真是豁免工程,區載佳沒有以權謀私。屋宇署職員唯一可被指責的是,他們以前所未見的效率為自己上司還個清白,這種效率他們絕少 (甚至未見) 施諸普通市民。
僭建事件有甚麼啟發?個人認為最低限度有幾點:
1. 公眾對高官有特別高的期望。僭建十分普遍,高官及特首所涉的僭建,換了是普通人,傳媒可能簡單報導亦不願意,報導了,公眾亦未必有重大迴響。但由於僭建事件的主角是高官、特首,波濤頓時擴大千百倍。為政者以後可真要小心了。
2. 高官們其實是知法熟法的,之所以僭建一則是心存僥倖,博屋宇署看不到及沒人投訴;二則是熟法 (特別是孫明揚),知道怎樣鑽空子,大不了是「釘契」,絲毫不把屋宇署已發出或可能發出的警告信放在眼內;三則自恃有權有勢,有事官官相衛,自可擺平僭建。但他們估不到事件由傳媒捅穿,然後公眾群起而攻之。要避免醜聞,高官以後真箇要戒絕僥倖之心,與其寄望別人皆醉而看不到僭建,不如「先為不可勝」 (1),「無恃其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無恃其不攻, 恃吾有所不可攻也」(2)。
3. 掩飾醜聞較醜聞本身更大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犯了錯,最好的對策是趕快老老實實認錯,拖拖拉拉,詭辯卸責以圖掩飾,徒令自己的形象更破損,公眾的憤慨更大。
4. 屋宇署於2006年向自己的上司、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的孫明揚發出清拆僭建通知書,孫不理會,屋宇署於是將物業「釘契」;屋宇署於同年要求曾特首拆除他名下物業兩項僭建物。屋宇署職員膽敢向上司、上司的上司及頂級權貴依法執法,公事公辦,一點都不徇私,證明香港的公務員隊伍很有法治觀念,不唯上,祇唯法,素質相當高。
5. 僭建事件是傳媒首先捅出來的,令違規的立法會議員及高官醜態百出,新聞工作者充份發揮了社會公器的作用,亦充份體現了新聞自由。這是香港難能可貴的地方。
6. 僭建揭發後,民情洶湧,涉案的立法會議員、高官及特首馬上舉白旗。這反映民意力量的強大,這是香港另一難能可貴的地方。
備註:
(1) 語出孫子兵法「昔之善戰者,先為不可勝,以待敵之可勝。」意思是說,善於打仗的人,首先要創造不被敵方戰勝的有利條件,用來等待可以戰勝敵人的機會。高官、特首如能活學活用孫子兵法,從開始便不違規僭建,自然就創造了不被對手戰勝的有利條件。
(2) 語出孫子兵法「故用兵之法,無恃其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無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孫子的意思再明瞭不過,用兵的基本法則是,不要指望敵人不來攻打,而要倚靠我們有充份的準備等待敵人來進攻;不要指望敵人不進攻,而是要倚靠我們具備敵人進攻不下的防禦力量和辦法。高官、特首如能活學活用孫子兵法,從開始便不違規僭建,自然就做好等待對手來進攻的準備及具備了對手進攻不下的防禦力量和辦法。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