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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滿意的文章選集(365)

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僭建事件中的高官與特首(1)

(原文發表於2011628)

 

近期是多事之秋,值得評論的事很多,偏偏自己俗務纏身,錯過不少最佳評論時機。但遲評好過不評,某些事我還是想補評一、二。其一便是僭建事件。

 

有關建築物僭建,最先被波及的是多位不同黨派的立法會議員,繼而是高官,最後席捲問責高官以至特首。這次我特別談談高官和特首。

 

教育局局長孫明揚位於跑馬地的菽園新台物業共有兩項僭建物,包括擴建房間、洗手盆等。屋宇署曾對物業發出清拆令,但孫沒有理會,署方最終在2006年把物業「釘契」至今。屋宇署發清拆令時,孫明揚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是屋宇署直屬上司,竟無視該署發出的要求,是有法不依;作為當時房屋政策最高問責官員,他當然最掌握有關法例,依然僭建是知法犯法。

 

被揭發後,孫明揚於523日召開記者會,承認政治敏感度不足,但拒絕回應會否道歉及辭職。翌日,他在政府總部見記者,承認責任及向公眾道歉,但辯稱因僭建部份「面積不大及已存在十多年」,所以沒有適時處理。殺一人是死罪,殺一千人亦是死罪,不能因為祇殺一人就辯稱殺人不多,要求免罪或輕判;十多年前殺人,最近沒殺,不能因此要求免罪或輕判。同樣道理,僭建面積大小以及存在時間的長短都非問題所在,最重要的是,你的物業是否有僭建。有,就是犯法,問責高官知法犯法,有法不依,罪加一等,狡辯則再加罪一等。

 

孫局長可能不知道,不少普通市民因為小小僭建都被他轄下的屋宇署要求立即及徹底清拆,他們對孫局長的「面積不大」的狡辯因而特別反感。人們本來祇覺得孫局長知法犯法、有法不依,狡辯更使人覺得他目中無法。

 

曾特首名下一個物業的開放式露台,被發現完全圍封了玻璃窗。僭建暴光後,特首回應指出,屋宇署曾於2006年派員到大廈視察,卻無提出要清拆玻璃嵌板,祇要求他拆除一個小簷篷及外牆花架。他拆除兩項僭建物後收到屋宇署來信確認,業主已經遵從命令拆除僭建,「所以沒有想到其他問題。」他補充指出,按他理解,露台設有玻璃窗「不一定是違規建築」。屋宇署就特首的回應解釋,單位所在的碧雲樓是當年大型清拆外牆僭建物的目標樓宇之一,但當時行動的目標是一次過清拆整幢樓宇伸建於外牆的違例建築物。「當時屋宇署基於行動範圍,並沒有檢視該玻璃嵌板圍封工程」。曾特首以大型玻璃窗嵌板圍封客廳外廊的工程屬於結構性工程,按《建築物條例》規定,任何人如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不得展開或進行任何結構性建築工程,而建築工程包括修茸、拆卸、改善動及加建等。特首的理解與《建築物條例》規定明顯不符。

 

別人不知《條例》尤可,但購此物業時曾特首已出任二人之下、萬人之上的財政司司長,身邊謀臣如雨,斷無不知之理。既知玻璃嵌板圍封工程是違規僭建工程而多年未處理,被揭發及批評則諉過下屬屋宇署當年查驗時沒有提出清拆要求,真是領導人詭辯及推卸責任的典範。

 

屋宇署於531日派員到曾特首那個涉事單位視察後,要求曾蔭權清拆有關玻璃。屋宇署為尊者諱,在聲明中沒有明確指出特首有否違規。特首隨即回應:「為消除一切疑慮,我已委託專業認可人士,根據屋宇署的勸喻,安排盡快清拆現有的玻璃嵌板。」特首的回應,毫無承認僭建違規之意,祇是暗示,我依從勸喻,不是因為我有錯,僅為消除外間的疑慮。是否僭建違規,屋宇署的勸喻已說明一切,市民還有甚麼疑慮?!

 

特首的回應,僅證明他死不認錯,永不承擔應有的政治責任。

 

 

 

 

 

~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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