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食飯時,老婆話有一個大媽朋友子姪,去年因為參與社會運動而流亡台灣,當時受到台灣當局熱情招待,除了可以繼續在台灣生活,讀書,甚至結婚生仔都可以,仲表示如果不喜歡台灣,可以安排去美國,但最近已經不聞不問,仲擔心中國政府為了流亡港人而武統台灣,現在不少流亡港人唔知點算,就算去到美國都只得18個月,之後一定要離開。
昨日,政務司司長李家超表示,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如果離開香港36個月,就會喪失香港永久居民這個身份,而特區護照到期之後,他們就會變成無國籍難民,也算是求仁得仁。
老婆話,大媽想知道,好唔好叫她的子姪回流香港,可能會受到刑責,要坐三幾個月監,但總好過成世做無國籍難民,我話回流也是好事,最近有社運份子的審判結果是守行為,估計香港政府想給予那些年輕人一次機會,所以我認為大媽的子姪應該博一舖,可能只是罰錢或者守行為,唔需要坐監,不過,這只是我個人意見,各人要考慮自己風險才決定是否回流,否則的話,萬一出事,就會被人問候,我受唔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