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食晚飯時,老婆問一個很奇怪問題,什麼是難民,某些國家有冇責任給予流亡港人的難民資格,我話難民就好似一個離家出走的人,如果他們是被屋企人趕了出來,其他親友可以不收留他們,但如果他們是被親友慫恿離家出走,那些親友就有責任收留他們。
而在現實世界,以香港為例,不少人因為香港社運而離開,任何國家都沒有責任給予那些人難民身份,但如果那些人是因為參與社運而流亡,那些曾經協助香港社運國家應該無條件給予他們難民身份,並且協助他們融入當地社會,就好似美國協助越南難民融入美國社會一樣。
現在沒有一個國家願意承擔這個責任,那些國家只准流亡者暫住,英國五年,美國18個月,台灣不用了,因為很快就會再次流亡,所以我認為,現在流亡去英國的人,第一件事並不是記住一些特別日子,而是爭取英國政府立刻讓用BNO去英國的港人成為移民,因為不少流亡在英國的港人都非常擔心,如果五年後被英國政府踢走,他們點算,退而求其次,或者給予那些流亡港人一個難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