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一個報道關於外公涉性侵18歲外孫女,法庭經陪審員商議,6項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有不少同事問我點解,我話不是律師,唔可以解釋,而陪審員一定有相當大理由,才會一致判外公無罪。
有同事話,陪審員救了外公,但就毀了外孫女一生,甚至有陪審員認為,家醜不出外傳,外孫女不應報案,我認為陪審員應該公開解釋判外公無罪的理由,否則,現在判外公無罪,即是判外孫女有罪,就算不是誣蔑外公,最低限度都是報假案,我非常信任香港司法制度,但今次真的令我莫名其妙,最奇怪的是外公曾經作出招認,因「色心起,鹹濕,有歪念」而犯案,總之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