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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有地才有丁權

湯文亮

紀惠集團行政總裁

  昨日新界丁權裁決,新界原居民一定要有土地才可以用丁權建屋,這個裁決令到政府同新界原居民都唔開心,覺得裁決唔公道,雙方將會上訴,再決一死戰。我對丁權的歷史不甚了解,不敢妄下判語,但我覺得法官的裁決基本上是公道,要有地才可以使用丁權,無地講什麼也沒有用。

  其實,全香港人無論男女,只有要他們過了18歲便有丁權,他們可以用這個丁權買樓。在買第一個住宅單位,最多只需要付4.25%印花稅,第二個就要15%,這個丁權價值可能俾新界原居民的丁權更高。因為如果買第一個物業是1億元的話,只需繳付425萬印花稅,慳回1,075萬,絕對不是一個少數目,但如果冇錢買樓,這個丁權就不值錢。所以,要有錢有地才有丁權,法官判得冇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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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顏色筆 2019-04-10 11:56:28
其實政府應該開心,以後不需再用公地補貼原居民,可以有多些地來出售或建屋。
2. 1972烏龍茶 2019-04-10 13:24:44

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及至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時的香港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規定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1]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最高3層(上限27/8.22米高),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2],無需向政府補地價。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長的黎敦義在向立法局宣佈丁屋政策時,已強調丁屋只是一項中短期措施(interim measures)。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因新界當年只有7%房屋是屬於正常的永久性房屋,其餘93%統統是老舊村屋、臨時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故准許原居民興建丁屋是迫在眉睫。有評論認為這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非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3]。新界民政署(現合併於民政事務總署)內部解密檔案指出港英政府當時因為遺漏「無屋住才可建丁屋」的審批條款,變成男性原居民人人可建丁屋[4]。1977年,新界民政署作出內部檢討,報告指丁屋濫用問題嚴重,西貢民政專員指西貢有1000個丁屋申請,惟只有很小比例涉及真正住屋需要,風景較佳的西貢區離島區的丁屋,被市區人士認為是理想度假屋[4]

3. 博咗懞 2019-04-10 13:34:24

誰是合乎資格的「丁」(即原居民)? 根據1972年的丁屋政策,原居村民是指年滿18歲的男性 村民,其父系必須源自1898年已在政府認可的鄉村定居的居民。同時,申請人必須以前不曾獲得政府任何建屋優惠。

那些是適合的土地?根據丁屋政策,土地必須座落於認可鄉村的300呎範圍內,或在「發展審批地區圖」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的「鄉村用途區」(即V ZONE)內,方會被考慮。

發展「丁屋」,必須懂得「搵地」和「搵丁」。

土地必須座落於認可鄉村的300呎範圍內,......好多人都博咗懞...

4. 太上忘情 2019-04-10 13:53:32
湯博士經常以歷史作例子,在下也東施效顰一下。
所謂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源自:1.英國人是租借新界,冇理由租客大過業主。2.新界人強烈反抗英國人管治,丁權是一種懷柔政策。如果一視同仁,香港島和九龍原居民理應都有丁權,只因港島和九龍是割讓。
但香港回歸中國,新界原居民的特權應該消失,因為他們的權益只是指清朝當時的習俗,新中國也沒有丁權。如果新界原居民繼續堅持傳統權益,無疑係用明朝的尚方寶劍斬清朝的官,政治不正確。
5. 真真薯片 2019-04-10 15:24:00
只要講明新界有丁權既人,係法律上會被視為有樓,買咩樓都要比額外印花稅,然後額外印花稅加到30%,咁就夠晒公平了
6. littlemun 2019-04-10 17:06:42
真真兄,  你呢招真高明!!!
原居民可以選擇保留丁權或主動永久放棄丁權以享首置物業稅務優惠!
8. 舍神 2019-04-11 10:31:43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新聞/司法覆核後-丁權反獲確認-168863

睇過無數垃圾評論, 個個一知半解亂q咁up! 包括泛民, 姚虫琰, 李惠玲...etc!

最明來龍去脈的......始終是C永清!!
     

孫公, 鍾逸傑, 譚朱朱....都是丁權問題的有識之仕!

[如果單看報紙的標題,很容易以為,今次挑戰「丁權」的司法覆核案,法庭判了申請人「勝訴」。其實所謂勝訴只是部分勝訴,而且是非主要部分。在標題上所見的字眼,如「違憲」,「被裁定非傳統權益」,所指的原來不是「丁權」本身,而只是指某類獲取土地建丁屋的方式,包括與政府換地,以及由政府供地兩種方式,但新界原居民在自有的土地上建丁屋的權利卻依然受到法律保障,後者佔了丁屋的主要部分。

今次申請司法覆核的慣客郭卓堅,所用的理據是:所有香港人,不管是否原居民,都應有平等的權利;只容許原居民建丁屋,等同歧視非原居民。但法庭的裁決基本上承認原居民可以在某些地方有特權。


聽說,「覆核王」郭卓堅還打算繼續上訴;但我認為他勝訴的機會很微。若果他只是用自己的錢去上訴,尚可視作他個人應有的權利;但若果是用法援去上訴,我擔心只會浪費公帑。我持這樣的看法,並非純因基本法對此已有明確的說法,還基於很多歷史與現實。


在英國未獲得界限街以北的租借權之前,新界居民一向都有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當時,新界原居民手上持有的是大清紅契——根據大清律例發出的土地權益證明文件。契約上只有面積與位置的說明,卻沒有年期與用途的限制。因此,這些土地都是永久年期,既可以用來耕種,亦可以用來建屋,朝廷對此從來不會干預。土地有用途限制並非中國自有的,而是英國人接管新界後才出現的。


英國在租借新界時,曾承諾讓原居民按既有的方式生活,包括納妾與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居住等。英國在香港設立理民府,專門照顧新界居民所需,與港島及九龍分開管理。


新界原居民在自己土地上建屋,由來已久,在英治時期之前如是,在英治之後也如是,並非如報章上所說,1972年政府推出小型屋宇政策後才開始的。基本法是為了尊重既成的事實,才予以五十年不變的。


小型屋宇政策,並非開放給新界原居民建屋的政策,而是為「丁權」設限的政策。這些限制包括,⑴只能在認可的鄉村的300呎範圍及「分區計劃大綱圖」所示的範圍興建,⑵樓高不得超過27呎,⑶上蓋面積不得超過700呎等。


由於設了這些限制,導致有些原居民,因為所持有的土地不在政府指定的建屋範圍而沒法行使「丁權」,政府因而容許他們用別的地方的土地與政府換地,換去可建屋的地方建丁屋。這是政府規限建屋範圍的需要,並非給予原居民的優惠。若然不再允許,原居民一定會要求恢復在所有自有土地上建樓的權利,政府得不償失。我相信政府寧願選擇用換地的方式,要原居民去政府指定的地方建丁屋。法庭只是說原居民沒有權利非要政府與他們換地不可,並沒有說政府不可以為了行政需要而選擇與原居民換地。


至於由政府供地去建丁屋的方式,即使政府以後不再這樣做,影響也不會太大。因為原居民不難從太公地中領取自己應得的建屋土地,然後再與政府換地。法庭今次判決,無阻原居民繼續建丁屋。]
9. 舍神 2019-04-11 10:42:19
夠18yrs就可以向政府申請地起丁屋的確字面上係咁 (的確有少數如是, 如大圍新村)! 但實際運作上.......並不是的,基本上都是要"有地有錢有丁才可起屋", 英國政府從來不會死錯人, 無那那咁筍, 免費畀官批地你起屋的! 知情人仕一定明白我講乜!!


已發展地區, 如沙田,tw...等,一早己冇官批地!


乜係官批地? 為乜叫 "私人協約"??
好多人原來唔明! 也難怪!

你以為18yr原區民冇地就可以申請一間官批地起屋? 世事那有咁筍呢!
參考沙田以往的經驗:"私人協約"係指,村民 先surrender所有土地給政府(成為官地),政府再把小部份"官地"
批給條村以 "官批地" 型式建丁屋! 政府給予"地價優惠", 無論任何時候轉讓該丁屋,均須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批約內的永久轉讓限制!轉讓申請獲批,則須補地價,方可出售其丁屋。沙田好多鄉村都係呢一類!! 呢d就係"私人協約"!! 一家便宜兩家著.....但最著數的, 當然是政府, 呢個亦係政府打算上訴的真正原因, C永青說得最明白內裡關係! 

[由於設了這些限制,導致有些原居民,因為所持有的土地不在政府指定的建屋範圍而沒法行使「丁權」,政府因而容許他們用別的地方的土地與政府換地,換去可建屋的地方建丁屋。這是政府規限建屋範圍的需要,並非給予原居民的優惠。若然不再允許,原居民一定會要求恢復在所有自有土地上建樓的權利,政府得不償失。]-- C永青

我好想知.....如剛剛 surrender了土地給政府, 但而家法庭裁定不能以"私人協約"批出官地! 已 surrender土地的人........現在怎麼辦? (聞說 粉嶺圍便是好村民交了地, 但政府至今都冇批地!) 排頭村好似話剛剛"完成收地",而家....

基本上近幾十年,如元朗那邊, 因未發展,基本上只以建屋牌照方式起丁屋。" 官批地" 一早已名存實亡!
其實"有丁冇地"存在已久! 那還有甚麼官批地給原居民! 你沒有私地在v-zone, 都唔好發夢了!


下一仗: 唔畀換地,那必然是回復在非 V-zone私人土地建丁屋! 泛民今次打開了pandora box!

至於那900公頃 ..... 基本上是包括屋和屋之間的"碎片地"及道路,冷巷, 停車場等,跟本連起丁屋都有難度,想起公營房屋,簡直癡人說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