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八十年代,外資銀行來港做生意,對承諾所做按揭會發出一封承諾書,有客戶在收信後立刻到其他銀行以此信作為議價條件,就算在險詐的商業社會,此事亦不大妥當。
銀行受騙一次已經是罪行,往後銀行審批貸款就如新餐館裝修一樣,往往在開張前一刻才完成。其實大家都知道,若銀行太早將貸款批出,部分申請者會將批文拿往另一間銀行,要求更好的貸款條件,若不成功亦沒有損失。因而銀行每每在最後時限才通知客戶審批的結果,申請結果若不成功,這將令貸款申請人大失預算,亦會導致不少撻訂個案。
亦有銀行批核貸款後,往往給申請人一個極短時間簽妥有關文件。當時,部分人未能了解情況,故意拖延以便等待另一間銀行批核,誰不知,銀行之間亦有聯繫,往往是第二間銀行不批核,第一間又過了期限,令申請人相當徬徨,就算最後得到批核,利息亦會相當高。
其實,閣下往銀行商討貸款時,可以主動提出要求簽署承諾書,銀行見客戶主動保證借貸,一般會很快回覆,不致令申請人延誤簽署買賣合約。
承諾書的內容,是當貸款簽署作實後,最終因任何理由未能履行合約時,申請者亦要向銀行支付貸款額1%作為取消貸款申請。因銀行獲得這樣的保障,閣下的審批結果自然亦會盡快得悉。請謹記,銀行家最怕「勞而不獲」。假若物業能在成交前售出,相信閣下亦樂意支付該筆費用,就算未能售出,亦保障了閣下上會的安排。
今日評論
今日去銀行借錢,大致上可以分成兩派,初次置業者比較容易,而且可以取得法定上限,但物業投資者或者持有多個物業小業主就困難得多,銀行要左計右計才能符合金管局要求,很多時到物業成交的時候仍未有一個肯定答案,所以,一般有經驗的物業投資者都會準備全數支付樓價尾數,然後再與銀行慢慢商討貸款額,這樣做不但穩慎,而且可以取得較多貸款,銀行方面亦比較開心,知道客戶有能力支付樓價全數,貸出的款項當然是安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