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問題,可以說是一個大炸彈,若拆解不適當,將會引致社會動盪。現在就算拆解得宜,政府的管治威信亦遭受重大損傷,對政府官員而言,真的是一次無妄之災,亦由此可見,現任政府官員的政治智慧,應該要有長足進步,此事只可一,不可再。
問題之始是政府在執行「違規建築」上未有施行鐵碗政策,只採用「違反交通條例」政策,即是在違規清拆令登記在田土廳,俗稱「釘契」,使該物業在進行買賣時,買家有所顧忌,而要業主執行清拆令,一如汽車若有違反交通條例,在汽車轉讓或續牌時車主要繳交所有罸款。以為是這樣,僭建問題便可以得到解決。
與汽車罸款不同,物業毋須每年續牌,所以在物業買賣轉讓時,法庭清拆令才會發生效用,誰不知,這個已經沿用了幾十年的解決方法,早已被聰明的物業代理化解。
他們在物業買賣簽訂臨時合約時,早已將僭建清拆令列在合約上,再加上代理們口甜舌滑,說甚麼是人人都是如此,清拆令只不過是一封信,應沒有實則效用,在買家心猿意馬下,很容易簽下臨時買賣合約。如此,恨錯難返,就算律師提醒買家,但合約已簽,取消買賣合約會無端端損失很大,所以很多時都是在半推半就完成交易。
另外一個方法是會用於比較大型及比較舊的物業上,該種物業多數是獨立屋,建築物比原有建築物大了很多,亦可能在土地上加建了建築物,可能沒有清拆令,不過在土地契約上清楚列明建築物的面積,於是,聰明的業主會用招標的方法將物業出售,若果有人落標而價錢又不錯的話,業主便會將物業出售。因為屬招標物業,表示買家早已清楚物業內條款,並接受不完整契約及違例建築,就算以後察覺,亦不能取消交易。
當傳媒訪問政府高官、社會知名人士關於個人僭建問題,大多數是一臉茫然,最後會說﹕「我買回來的時候已經是如此」,將責任推卸在上一手業主身上。不過,始終是由現在的業主負責。
社會上有一些聲音說要豁免所有僭建物,這樣等同宣佈犯法的人沒有罪。於是,將會有大量業主違章建築,就算是未有清拆令,但始終是僭建,亦直接鼓勵市民犯罪,這個方法最要不得。
有人說應以強制式執行,由特首開始,立即執行所有清拆令,但礙於建築物條例執行處人口不足,要執行所有清拆令沒有10年8載是不行,我恐怕,僭建比清拆的還要多,況且,新僭建要等清拆又是10年8載的事,此舉是直接令更多人犯罪,更多僭建。
可以考慮一下的是有清拆令的,若果是自住應立刻或者在半年內清拆,有租約的在租約到期日半年內清拆,清拆年期上限為三年,為官而有僭建的更加要以身作則,比法例要求更為嚴謹,以其得到市民的信任與支持。
但若果只說不做,政府又有何方法?政府應該向有僭建清拆令的人發出上述指引,同時要求一個數目很大的保證金,若果業主在上述時限仍未清拆,政府會利用該筆保證金作為清拆費用。當然,箇中一定會涉及很多問題,留待政府的官員解決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