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講及是迫不得已才要賣樓,其實在一些情況下,物業持有者墮入一個要賣樓的機制。樓,不得不賣。
移民,分隔兩地 - 在經過無數次有益有建設性的中英談判,英方要求繼續管治香港失敗,不少人移民離開香港,以外國收取移民策略,有資金,到埗後不需要領取社會福利者優先取錄。當時不少港人變賣他們的物業,舉家移走,一去不回頭。又或者有一些未能放棄他們的職業或資產,只是女方移民,男方留守香港,奔波兩地,俗稱太空人,最後家庭一分為二,亦即是離婚,雙方共同擁有的物業亦需變賣,亦不得不賣。
銀主盤 - 1997年前,炒樓陷入瘋狂狀態,1998亞洲金融風暴後,香港物業市場藉勢調整。最初物業持有者亦想盡辦法,保留物業,但奈何敵不過高昂利息,而空置率又高,不知不覺利息蠶食資產,當發覺時,該物業持有人亦有可能已成破產人士。最後,該物業已非擁有者之物,亦無權決定出售與否,又何需考慮。
分家產 - 如果長輩只有一、兩個物業,受益人又多,唯一辦法是將物業變賣,若果長輩辭世,無論有立遺囑與否,遺產執行官必定要將物業出售,才能進行分配工作,如此情況,受益人則無權考慮。
拆夥 - 如三國演義所說「合久必分」,兩個人合作買樓,有朝一日,無論是否意見不合抑或是大勢所趨,都會有機會出售共同擁有物業。不過,有一個奇怪現象,若果是股權相若,雙方都不希望對方購買,在市場上發售,是一個最好辦法。另一個奇怪現象就是雙方在出售物業後,雖然不至於成陌路人,但是已經很少會再合作,因為決定出售物業,等如出售雙方友情,當情已逝,物業又算得上什麼。
有時,一個業主在買入一個物業後,遲遲未能出租,最初,物業升值可彌補物業在租金上損失,但時間一久,又未能租出,始終有一點「長貧難顧」心態,若果遇上一個合理價錢,亦不排除持物業出售。
亦有時,業主會遇上租霸,物業在租出後租客不但不交租,甚至反咬業主,說業主並沒有按合約維修一些水電工程,就算告上法庭,法官大多數是以業主是無良的心態,將有利因素決定全歸租客,如是者經過兩、三次,業主便會心灰意冷,就算蝕讓亦會將物業出售。
根據上述推斷,彷彿是要在環境惡劣下才會將物業出售,但有些情況是某些物業因此財團需要收購,願意付出多於市價數倍的金錢,雖然有些人永遠是會嫌少,但情況應考慮,有如此好回報,一定是財神到。
若果賣樓經過深思熟慮,在權衡輕重下,如不陷入上述機制,一定不會出售,不過出售物業,有時只是一時衝動,受不了物業代理游說,又或者抵擋不全現金支票誘惑,未能考慮清楚,簽下一份必賣必買合約,由於香港法律健全,一頁必賣必買合約已具法律效力,業主不賣也不可能,反之,買家可能用一間空殼公司,必要時可以撻訂,實行金嬋脫殼,業主方面最多只能將空殼公司清盤,並不能控制成交,所以如出售物業,在未完全考慮清楚下應簽一份普通合約,必要時只要賠訂便可。
不過,若果以投資角度來處理物業,買賣只是過程,則不受上述機制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