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老友移民去英國,但與大多數移民一樣,移民不賣樓,將自住單位租給一個朋友,而朋友承諾,每月會將租金存入銀行,而租金足夠供樓有餘,叫業主放心在英國安居,幾個月之後,他的朋友不但沒有交租,仲威脅話業主在租物業給他的時候沒有出示銀行consent,是欺騙銀行按揭貸款,根據最近一單ICAC個案,業主是犯了防止賄賂條例,隨時會被判監,所以,業主最好繼續供樓,他的朋友繼續住在那個單位,這樣便相安無事,老友知道之後立刻趕回香港,首先清了銀行的欠款,然後睇吓有冇方法趕他的朋友離開。
相信有其他移民離開的香港業主有此經歷,因為當他們做按揭時是聲明用作自住,如果改為出租,銀行可能要求追收一些差額,同時亦會加息,不少移民將自住單位租比相熟的朋友,條件是不會出示銀行consent,這樣做是很危險,即是有痛腳給租客揸住,即使是朋友都係咁話,他們唔交租業主都冇符,無形中鼓勵自己朋友做租霸,所以,如果移民要將自住單位出租,應該老實同銀行講,一定要銀行出consent,這對於銀行,業主,租客都是一個保障,如果唔做,銀行可以隨時收樓,租客可以唔交租,最蝕底的是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