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和租者置其屋(租置屋)業主未補地價就以房屋「變現」的情況似有上升趨勢,2014/15年房署批出的申請合共707宗,比2010/11年的59宗大增12倍。這些個案尚且循正規途徑向房署申請並獲酌情批准,惟不少個案並無申請,業主便與財務公司簽訂加按協議,借貸雙方均屬違法,過去5年房署提出27宗檢控。然而,不少居屋和租置屋的業主與財務公司以私人貸款形式簽訂貸款協議,與物業貸款有別,毋須抵押物業,而協議講明「若出售物業,須清還該筆貸款」,有財務顧問承認此舉是變相加按,屬於法例的灰色地帶。就此,房署與金管局都知道這類私人貸款協議存在,但無證據顯示其犯法。這類貸款利率高至20至30厘,財務公司也面對借款人可能無力償還貸款的風險。
目前房委會就居屋或租置屋的轉讓設有限制,除非業主符合指定條件,已補地價或因某些原因獲房屋署署長批准,否則業主不得將單位出售、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轉讓。
如該類資助房屋的業主未補地價便想把單位加按,須獲房屋署署長批准,通常是業主經濟有困難,急需一筆款項才會獲批,考慮因素包括籌措醫藥費、教育費、殮葬費、贍養費,或因業主生意周轉不靈等;而獲批准的加按款額,最高為房屋署署長在業主申請加按當天所估定單位售價的80%,與當時尚未清還的按揭貸款額之間的差額。
財務公司貸款難證違例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昨在立法會書面回覆議員提問時指出,過去5年(由2010至2015年度),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單位業主,獲批准加按個案共有1771宗(見表),且有逐年增加趨勢。
若未經房屋署署長批准,未補地價便把居屋或租置屋加按,即違反《房屋條例》第17B及27A條,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但當局強調,要確定未補價的居屋業主與財務公司所簽訂的貸款協議是否違例,須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張炳良承認,房署不時發現未補價居屋業主與財務公司所簽署的貸款協議是以「私人貸款形式」簽訂,而協議條文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貸款是以該居屋單位作按揭抵押貸款,換言之,未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
過去5年,房署每年平均檢視超過4500個查冊紀錄,若發現未補價單位有借貸或抵押文件紀錄,又從未獲房屋署署長批准,房署會考慮提出檢控,但要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特別是貸款文件的合約條款或字眼是否涉違例。過去5年,房署共檢控27名涉嫌人士,當中有11人被判罪名成立,3人被判罪名不成立,兩人獲撤銷控罪。此外,尚有11名涉嫌人士的案件正在處理中。
貸款利息高達30厘
十八居按揭顧問陳錦明直言,有不少財務公司走法律灰色地帶,以私人貸款方式向居屋或租置業主借款,但借款協議上卻列明賣樓前要還清借款。他曾有客戶借該類貸款,利息達28至30厘,最後找他求救。
他表示,若按正常途徑,未補地價的業主要進行二按,他會替業主一邊向銀行申請二按,一邊申請補地價,扣除補地價的餘額才歸業主所有。近年變相二按問題浮現,風險增加,部分財務公司的最新招數,是不在樓契中登記有關借款。幾乎每日都有未補價業主查詢二按問題,大多為清還卡數和償還其他貸款。
經絡按揭轉介首席經濟分析師劉圓圓坦言,財務公司經營手法五花八門,不少宣傳語句是針對居屋業主的資金周轉需要,如「居屋變現,免補地價」。她估計偷偷加按的個案不多,財務公司多以私人貸款形式,而非物業貸款形式,向居屋業主借貸。她提醒居屋業主若未補地價就加按,讓一手按揭銀行知悉,有機會被取消按揭,要求即時還款,故對業主而言,存在一定風險。
業主恐淪負資產一族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法庭未曾有判例指私人貸款牽涉房屋就等於按揭,因此的確存在漏洞。資深大律師兼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則認為,即使私人貸款沒使用按揭字眼,但其行為及效果實與按揭無異,因私人貸款條文已牽涉禁止及限制業主的轉讓權。他批評政府不負責任,此舉形同容許未補地價業主進行二按,若日後樓市下跌,業主將會變成負資產一族。
金融管理局表示,留意到一些財務公司向未補地價居屋業主提供私人貸款,金管局要求從事按揭貸款業務的銀行,定期檢討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如察覺出現變化,包括向其他金融機構取得加按貸款,銀行應重新審視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並採取適當措施。
對於房委會5年只有27宗檢控數字,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成員黃成智表示,未補地價加按的情況「一定唔少」,但認為房委會毋須因此而增撥資源打擊此類手法。「居屋和公屋業主未補地價就借貸,對於居屋政策和社會有何影響?我看不到有什麼影響,若投放資源去打擊未補價加按,無助改善房屋政策和房屋問題,房署倒不如將資源用在改善房屋問題上。」
他反而擔心借貸的居屋和公屋業主,是否有能力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