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尾,政府增徵15%的買家印花稅。原先針對的目標,是內地來的住宅物業投資者;但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把針對的範圍擴大至一切沒有港人身份的海外來客,以及企圖用有限公司身份去購買物業的機構投資者。

 

這條例一出,我已指出它的打擊面太大,足以造成很多不良後果。可惜,當時很多傳媒認為這招仍不夠辣,未足以遏抑樓市。結果迫使政府在今年2月又再推出覆蓋面更大的雙倍印花稅,成了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傳媒當時的確找到了一些案例,顯示有個別內地投資者無懼新例,寧願付多15%的買家印花費,也要買香港物業。我當時已指出,這不該是市場的主體情況,因為在個別投資者無懼新例繼續入市的同時,應有更多的投資者因這麼高的印花費而失去投資的意欲,樓市很快會對新例有所反應。可惜,很多主流傳媒都沒有從這個角度,把市場的真相告訴市民。

 

我當時手上並沒有統計數字,靠的只是自己公司的市場接觸與常識推理。我認為15%的樓價並非一個小數目,相當於5年的租金收入,不可能沒有阻嚇作用。再者,法例簡單明確,容易執行,以香港公務員的能力,必定可以全面貫徹。

 

現在半年過去了。統計數字已陸續出來;數字顯示:買家印花費的破壞力遠比想像中嚴重。以公司買家佔整個私人住宅市場的比重為例:由07年至11年的5年裏,公司買家的平均比重是12%;至今年第一季跌到只有34%顯示有超過七成的公司買家,已因新例而抗拒入市。

 

如果純計公司買家佔一手私人住宅市場的比例,由0711年的5年裏,公司買家的平均比重是19%;至今年第一季,跌到只有0.5%,反映有97%的公司買家已不再涉足一手住宅市場。在在顯示條例的有效性。

 

現在的問題是:公司買家的比重跌到這麼低的水平是否健康,持續讓它這樣下去,對香港是禍是福?如果一個人的脈搏平均一分鐘跳72次,如果跌到只有20次,一定不正常。

 

以有限公司作為法人參與經濟活動,被譽為人類經濟發展的一項重大突破,對經濟發展有極大的貢獻。但在香港,我們卻要限制有限公司的功能,起碼在住宅市場上,他們原先所起的作用七成會被削去,市場結構怎可能不被破壞?

 

機構投資者是香港中高檔物業的租盤主要提供者。任由現時的情況繼續下去,今後這類租盤的增長就很難跟得上經濟增長的需要;海外公司的非本地僱員就更有機會要捱貴租,對香港營商環境不利。

 

紐約、倫敦等大都會,都歡迎機構投資者在當地置業,香港沒有需要趕絕他們;把他們都趕到外國,對香港真有好處嗎?

(轉載自201359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