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第九條說: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路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學校」涵蓋校方管理層(這又涵蓋教會有關神父、修女、牧師)、教職員及學生;社會團體涵蓋教協、支聯會、民陣、職工盟、記協及泛民政團;媒體涵蓋報章股東、編輯及記者;網絡涵蓋連登、臉書、社交網及偏黃個人/群體網。
以往特區政府行政、司法機構不少高層意識形態偏黃,有意無意地對上述各種組織違反國家安全的惡行網開一面,但有了國安法這一條,他們被逼要對上述各種組織「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再也不敢輕率放生。
國安法第十條說: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路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國家安全教育」涵蓋國民教育、中國文化、中國歷史(特別是近代史)及愛國精神。回歸以來這麼多年,中央有關部門忽視了在港推廣和實施這些教育,被港獨、本土派及外國勢力和其幫兇利用這個缺口長期為大部份港人洗腦,大搞去中國化,延續殖民地、崇洋教育,擴大了黃營勢力。有了這一條,過往軟弱無能的特區政府再也不能放鬆有關教育(特別是各級學生),客觀上令四類織織中的黃營勢力受到嚴厲的規範,再不能無法無天。
國民教育、愛國精神等四項工作以「學校」為主體,二、三百萬偏黃校方管理層、教職員及學生(以及他們的家長)自此不得安枕無憂!
國安法第十一條說: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長官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
回歸以來,香港行政長官每年都上京述職,一次起兩次止,向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及港澳事務小組領導上報香港政經狀況,但他們(特別是曾蔭權和林鄭)多有有意無意曲解國家領導人耳提面命的指引、提示的毛病,現在中央規定特首需要就香港就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負責,並就香港發展履行此職責提交年度報告,甚至要提交額外的特別報告。有了這一條,你林鄭及後繼者還敢對港獨違法份子的惡行光喊「強烈遣責」而不採取鎮壓和拘捕行動嗎?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中央不會光依靠特首一人,還特別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會由特首任主席,成員包括三司司長(區政府行政機關裏最高級的問責官員)及所有紀律部隊的首長(代表著政府內的一切槍桿子),由他們集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的監督和問責;既然是集體負責,特首在國家安全事務不作為,其他成員為免受累,自會逼特首有所作為,妙!值得注意的有二:第一,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是新設部門,權力極大(見國安法第十七條),其負責人職位僅次於保安局長及警務處長,而高於其他紀律部隊的首長;第二,委員會秘書長亦需「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對委任此人有最後否決權,不是履歷及背景過硬,過去沒有明顯傾向不擁護香港基本法和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休想取得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