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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出台是泛民及其支持者多行不義的結果 (4)

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現在要評論港區國安法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專欄作家靖海侯 :

全文公佈,仔細閱讀。有人歡欣鼓舞,有人心驚肉跳。

“這是香港回歸以來中央處理香港事務的重大舉措”,代表著香港一個時代的終結、一個時代的開始。

它是實體法,規定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和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

它是程式法,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在香港特區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和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式;

它是組織法,規定了國家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的組成、職責、職權和活動的法律準則

這部統籌兩地制度差異、考慮香港特殊情況銜接國家既有法律容香港法律體系的法律,很不一樣,很有特點。

它,立足現實問題,著眼長遠佈局,深刻體現了“一國兩制”方針,

也蘊含了對香港問題的深刻理解,以及深刻的治港思路。

讀懂它,需要從原文開始,逐章逐條,逐字逐句。

我基本上認同靖先生以上的看法。

港區國安法全文洋洋幾近萬字,66項規條,用嚴謹的法律條文、字句陳列出來,蔚成巨構。中文版本盡管已經遠較特區政府素來的法律規例流暢、簡明及易讀,但某些章節、條文對普通人來說,讀懂有點難度,某些條文的弦外之音,要精準掌握更難。

第二條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基本法第一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基本法第十二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這兩條相連起來,是指明香港是中國的領土,香港特區可享有高度自治權,但沒有全面自治權;香港直接歸中央人民政府管追求港獨或變相港獨是違法的。如果中國相當強大 (用不著成為世界第二強) 及最高領導層對國家領土寸土不讓,光看這兩條,就知道港獨或變相港獨沒有生存空間。

第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這一條指出,特區有憲制責任;特區三大機關有具體落實港區國安法的責任。

第六條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特別值得注意是這一條第三段,非常重要,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釐清了香港選舉和公職任免中的一些模糊認知,實現了效忠、宣誓的全覆蓋,確定了一個完整系統的規範。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說 :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特區政府未完成這個立法之前,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這兩大法律基礎會出現不協調,授人以柄。

 

 

 

 

~~~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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