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三子的判刑(3)
(原文發表於2017年8月26日)
公民黨又援引原審裁判官張天雁的判詞,「法庭相信被告(三子)均是真心因為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透過行動表達自己的意見及訴求,而並非為了一己利益,法庭必須考慮被告犯案的動機及目的」,以此反証上訴庭判案不公。公民黨及民主黨都口徑一致地將三子(以至其他非建制派違法者)犯案的動機及目的之光環無限放大,將之彰顯為主要的合理判刑因素。殊不知,判刑要顧及的因素不少,動機及目的僅是其一。
我當時特別留意張天雁輕判雙學三子的理據:
「年輕人和學生對時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然無違法,本身並無不對。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是他們往往較為純真,不需顧及實際利益,卻可能因此較為衝動偏激,不會太想到後果,就如錢幣兩面,各有美好及缺失的一面。」
「信納3人真心出自政治理念及關心社會,而非為私利或傷害他人,判刑時因此應採取較寬容態度去理解他們違法背後的動機。」
「3人的行為無疑鹵莽,但非十分暴力,亦非刻意傷害保安或警員。從現場錄影片段所見,他們主張行動必須和平、理性及非暴力,因而判阻嚇性刑罰,做法不公平。」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對去年大年初二旺角騷亂案的三名被告的判刑理據又是另一番景像。
幾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為他們的行為辯解,說他們是追求理想,不為私利,而當時暴力情況不算嚴重,事件沒有人受傷,故希望法官輕判。但沈官並不接受,認為當晚參與騷亂人數不少,被告及其他人投擲的物品包括玻璃樽絕對有意圖令警員受傷,破壞社會秩序及安寧,不管其背後目的如何,都不能姑息他們的暴力行為。
沈小民法官在判詞中明確指出:「暴力就是暴力,無論有任何不滿,一旦使用暴力就沒有分別,因為暴力對他人、對社會造成的傷害,不會因施暴者有着不同的目的而有所改變。他們向警察投擲玻璃瓶等物件時,有沒有想到警察也是血肉之軀?」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判刑時指出,原審裁判官張天雁在判刑時犯下幾個原則性錯誤:
1.完全沒有考慮判刑須具阻嚇性,用「不相稱的比重」一面倒以個人情況、犯案動機等因素考慮;
2.認為案件不涉及嚴重的暴力行為,但忽略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暴力衝突的風險很高;
3.忽略被告事前「一定可以合理地預計得到」,無可避免有保安因衝突受傷;
4.忽略事發當晚,「雙學」已完成政總外集會,當時政總前地(即公民廣場)關閉,被告等人沒有絕對權力入內集會;
5.給予被告「有悔意」過份比重,但他們堅持強行進入政總前地正確,「所謂悔意其實是表面的」。
張天雁裁判官,沈小民法官和上訴庭楊振權副庭長,誰的判刑理據較充份?個人將毫不猶疑地站到後兩者一旁。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