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泛民的五大「休戰」條件,政府應三「不」二「可」(2)
(原文發表於2017年7月29日)
梁國雄在接受電視台專訪時承認,上訴涉及的訟費驚人,估計每人至少需付三百萬元訟費,一旦無法支付就要申請破產,「一破產就無得再去競選」。梁國雄聲言,宣誓案非刑事檢控,政府在處理他們上訴時,應考慮是否根據重大公眾利益,選擇不答辯,將議席還給四人。他又要求,當局先安排填補梁頌恆及游蕙禎議席的補選,再處理他們四人議席的補選,質疑政府將梁游補選無限期拖延,是希望在九龍西和新界東有兩席出缺,屆時建制派即使有百分之三十的選票,也能得到一席。
為甚麼戴耀廷要求新政府不追討劉、羅、梁、姚4人的訟費及不要合併補選,梁國雄的發言道盡了泛民(特別是涉事4人)的盤算。
夠膽與政府打官司,就要預計可能會輸,輸了就得付雙方(自己及對方)的訟費。現在四人打輸了,泛民竟然要求對方不要追討應得的訟費,這不是輸打贏要嗎?官司如果輸贏易轉,四人(泛民政黨及議員)肯放過政府要承担的訟費嗎?肯放過冷嘲熱諷及猛烈攻擊政府的機會嗎?多厚顏無恥呀!
付不起官司訟費,一開始就應量力別打。既要打,就承擔隨之而來的責任,這才是一條好漢!
沒錢付訟費,怕破產而失掉補選或未來競選的機會,於是厚顏及發窮惡地要挾新政府不追討他們的訟費。別忘記,四人要付給政府的訟費是政府打官司的支出,而這個支出是全體納稅人的支出,四人對新政府的要挾,其實是對全體納稅人的要挾,新政府若果答應,是變相買怕泛民而要全體納稅人買單!是放虎歸山,養虎為患!可以慷納稅人的慨答應嗎?憑什麼要答應?!
梁國雄想得更美的是,不但要求政府別追討所應得的訟費,還表明,政府放棄追討後,他們四人會上訴,而政府「應根據重大公眾利益」的理由,「選擇不答辯,將議席還給四人」。讓他們四人無條件取回議席具有重大公眾利益?真的嗎?他們的議席有這麼重要嗎?他們太看得起自己了。他們永遠喪失該等議席才符合重大公眾利益!他們四人上訴而政府不答辯,即意味著政府無條件認輸,他們四人不費一兵一卒,馬上反敗為勝,贏回立法會議席!若果取得這樣的戰果,簡直是泛民空前偉大的政治勝利,可以名垂青史。
新政府若然軟弱地買怕接受這個要挾,我會第一個站出來,要求這個政府下台!這絕對是出賣國家和香港重大利益之舉!是搬石頭砸自己腳之舉!是軟弱無能之舉!是將得來不易的勝利拱手讓回敗敵之舉!
林鄭政府會答應嗎?迄今林鄭沒有一個說得很白的回應,祇是技巧地說,「改善行政立法關係不可能在法律面前妥協,有關跟進工作要依法辦事。」
估計,林鄭最終不會蠢到接受。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