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獨頭頭愚不可及,港獨可以休矣
(原文發表於2016年12月2日)
上訴庭11月30日駁回梁游就議員資格被撤銷的上訴,並頒令他們要支付今次上訴涉及的訟費,包括政府及主席梁君彥的訟費。據法律界人士估計,兩宗官司累積訟費可高達700至800萬元。
高等法院頒下判詞判決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上訴失敗。梁、游二人在高院外回應敗訴時,表示尊重法庭裁決,但不認同判決,並指法院在短短兩頁的撮要中已7次提及釋法,顯然地表示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已被北京「無形之手粗暴介入」。
梁頌恆指出,目前要考慮的包括須研究上訴庭推翻原訟庭關於釋法的部分觀點,以及上訴至終院的按金高達7位數字等因素。他們將於未來一、兩日盡快跟法律團隊研究,然後向公眾交代下一步行動。梁頌恆又稱研究判詞後,會評估勝算和考慮可能的上訴理據,但憂慮若上訴至終審院,終審院有機會就香港法院難以處理的法律問題,如追溯效力的爭議,而尋求人大第二次釋法,恐對香港 (司法) 制度造成二次傷害,故提出上訴前須小心考慮。
人大釋法決定了梁、游兩人的敗局,上訴庭祇能在釋法的框架內判案,我不理解他倆為何仍要一再死撐,搞其上訴,縱使那輸掉的800萬訟費有金主認頭,但輸得毫無價值,上訴的結局早已寫在牆上。
梁游將上訴的希望寄託在上訴庭有可能像原審法官一樣,避開釋法解釋而利用本地法例去判案,這種寄望真是天真得可以。原審法官是出手似乎無釋法,其實心中有釋法;他是在不違背釋法的原則下利用本地法例去否定梁游的議員資格而已。
梁游不可能據原審法官的做法去假設上訴庭會一仍舊貫照做,並天真地盤算有漏洞可捉及有爭勝餘地。
結果怎樣?上訴庭首席法官張舉能的判辭指出,宣誓涉及的《基本法》104條乃本案的憲制要求,他認同原審法官指出,104條原意是為了確保主要公職人員真實地、莊嚴地和誠懇地依法宣誓,根據《基本法》盡力履行職務。至於人大常委會對104條的解釋,是為該條文賦予真正意義(gives the true meaning of article 104);並指釋法第二段(三)明確了拒絕宣誓的後果,是自動喪失就任資格。因此,上訴人認為基於《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下拒絕或忽略作誓的後果,不屬於《基本法》104條要求的論點,並不成立。
判辭亦就釋法第二段(四)作闡釋,指該段列明監誓人負有「應確定」宣誓是否有效的責任,即強調監誓人有行政責任確保宣誓依法進行,及當宣誓人拒絕作誓,不得安排再次宣誓。上訴庭認為,這並無賦予監誓人任何司法權力,可就宣誓相關事實裁決宣誓人是否違反《基本法》或《宣誓及聲明條例》,因此當有人就宣誓結果提出訴訟,法院須作最終裁決。
判辭最後指出,釋法列明《基本法》104條由生效第一日起的真正及適當含意(sets out the true and proper meaning of article 104 from day one),故無所謂追溯力問題,並引述終審庭於莊豐源案的判辭指出,在大陸法制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能釐清及補充法律。
上訴庭的判辭無條件地擁抱釋法的有效性及約束力。
梁頌恆憂慮(若再上訴而得勝)人大會第二次釋法,那就最終仍敗,現在才看到這點,太遲了。
律政司下一步的劍鋒將指向劉小麗、梁國雄、羅冠聰及姚松炎。他們會對起訴抗辯嗎?看到梁、游上訴慘敗,劉、梁、羅、姚四人如果稍為聰明一點,就宜認命,放棄應戰,無謂費財費力,即使這些財有金主認頭。
釋法之後,看到港獨頭頭的應對言行,腦海浮出四個字:愚不可及!
最最最愚蠢的是,港獨和激進本土派的強項是街頭革命而非進入議會做辯護士。議會基於現時特殊政制,永遠是建制派的天下,它的存在,祇在維護建制派及現有制度,而不會接受街頭革命,一切街頭革命者在議會不會從基本上改變大局。既然沒用,為何港獨及本土派頭頭還要一頭鑽進去?真如他們所言,是將議會作為宏揚港獨或激進本土主義的平台嗎?別忘記,進了議會,他們的言行會受制於《基本法》第104條、《宣誓及聲明條例》及其他一切若果作出虛假聲明或違背誓言而可追究刑事責任的本地法例,它們是港獨和激進本土派議員的緊箍咒,規範着他們在議會的言行。
有這樣愚蠢的頭頭,港獨運動日後勢將日趨息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