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104條中的執行漏洞(1)
(原文發表於2016年11月11日)
不少香港人(特別是法律界人士)認為特區有健全和可信的司法體制,及清晰周全的法律,因此絕對有足夠的能力維護國家主權和議會的尊嚴和合法性。宣誓事件所引起的爭議已進入司法程序,並已完成初審結案陳詞階段,在這情況下人大常委會亦應尊重《基本法》,容許香港法庭先自行解決這爭議,在這時刻以釋法介入爭議,是缺乏對香港司法程序的尊重,更有不信任特區法官之嫌。
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亦認為,今次釋法爭議引起很多人不滿,相信受影響的人不易罷休,釋法不會解決問題,紛亂亦可能不會停止;她同時認為,今次釋法與有關司法覆核案的焦點未必完全重疊,所帶來的司法衝擊可能無預期般大,質疑(宣誓事件)為何不交由法庭處理。
很明顯,這些人不認為釋法有需要,現時釋法「有百害而無一利」。
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11月7日代表人大常委會公佈釋法時,提到《基本法》第104條存在執行漏洞。如果屬實,這的確是一個大問題,因為如果《基本法》中有關防止港獨進入議會的條例存在漏洞,那麼港獨及激進本土派份子就有機會逃過法律的制裁,而昂然在議會利用每一個機會宣揚港獨。
兩方的看法互相逕庭,你信那一方?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第104條並沒有規定拒絕或忽略或未能完成此宣誓的議員會因而喪失資格,可以令這些議員喪失資格是《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11章)第21條。該條指出,若一位新當選的立法會議員拒絕或忽略作出《條例》規定的誓言,其就任資格須被取消。
但按《基本法》第79條,立法會議員祇有在特定的情況下,經特定的程序才會喪失議員的資格︰
1.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2.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3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3. 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4.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5.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在下列兩個情況,還要有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有關決定,主席才可宣布議員喪失資格︰
6. 在香港特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
7.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
第21條應是用來執行《基本法》第104條的,但《基本法》第79條並沒包括這情況作為喪失議員資格的具體情況之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因此很可能違反《基本法》第79條,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要處理拒絕或忽略作出第104條規定誓言的議員,《基本法》第79條之七勉強可用,未宣誓無從責之以「違反誓言」,唯有將拒絕或忽略作出規定的誓言視為「行為不檢」,是否恰當,恐怕很有爭議性。
分析之下,要褫奪拒絕或忽略按《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宣誓的候任議員的資格,執行的確存在漏洞。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