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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律政司的出手,無可非議(3)

(原文發表於201611月1) 

 

律政司的介入,有很強的法律理據(續)

 

政府在宣誓前一日(1011日)突然就議員宣誓發表「聲明」,提醒所有候任議員屆時要按《基本法》第104條及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連同報名參選時,所有參選者必須填寫的報名表格和確認書,政府是一再有言在先,這是很聰明的一著,為對付未來的違規候任議員預先鋪排了更強的制約性法理根據。在此情況下,梁頌恆及游蕙禎竟然笨頭笨腦地依舊在宣誓儀式大耍花槍,既「支那」、港獨橫額,又粗口大罵「中華人民共和國」,兩人就完全違反《基本法》第104條而深深陷入《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及19條的包圍網,怎狡辯也難脫身,眼光光地看著自己沒頂(即將到手、有名氣、有表演舞台和高薪厚祿的立法會議員席位慘被褫奪),毫無掙扎能力。

 

不少人認為,是否容許議員再宣誓,是立法會主席的權力/事務範圍,現在特首和律政司向法庭申請禁制立法會主席運用這種權力,是粗暴地破壞了三權分立。

 

《基本法》第104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立法會議員宣誓已非純粹的立法會內部事務,而屬憲制及法律問題。

 

《立法會條例》第73條也明確指出:「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份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份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份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今次,律政司是以游、梁二人是否有資格當議員或已喪失資格做議員提出訴訟,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出,《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法官、官員等都要進行宣誓,是一個很嚴肅的憲制責任,立法會是根據《基本法》構成,哪些人可以當選議員、議員責任為何、立法會如何運作,均在《基本法》中有清晰的條文處理。他強調,議員宣誓有否符合法律要求,是憲制及法律的問題,立法會無可能凌駕法律之上;若然立法會主席和行政機關的看法有分別,最恰當的處理方法是將問題交予法庭解決,這是尊重法治的做法,而非干預立法會內部運作;政府絕對尊重立法會,但作為行政機關亦絕對有責任落實和履行《基本法》。

 

平情而論,袁國強道理充份。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出現分歧時,把問題交給獨立和有公信力的司法機關裁決,是對法治和三權分立的尊重。

 

代表立法會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強調,立法會主席有重要憲制權力,有責任保障及捍衞議員的權力;而當選的直選議員有人民授權,亦有重要的憲制權力,事件牽涉重大公眾行益,看不到阻止主席讓2人重新宣誓的理據。

 

翟紹唐說得有理,但這祇是部份道理,而不是道理的全部。國家亦有權利,立法會主席的憲制權力、議員的權利及選民的授權,不能凌駕國家的權利!

 

 

 

 

~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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