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確認書隱含殺著,獨派讀懂為上(3)
(原文發表於2016年8月6日)
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的言論,享有豁免權,不會被法律追究,港獨人士一旦進入議會殿堂,就可廣泛宣揚港獨而免責。但在新確認書的運作下,無論參選人簽署了新確認書與否,《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3條就開始起作用。獲得提名資格的參選人在參選期間以至當選以後,祇要選舉管理委員能証明參選人作了虛假聲明,他就會被取消參選和當選的資格,獲選的亦可能事後被追究刑事責任,完全沒有法律豁免權。假若參選人報名時作了虛假聲明,新確認書明確彰顯了中央和特區政府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心和可行性,心存僥幸的參選人不免考量再三,這是新確認書的作用之二。
選舉主任的主要職能在哪裏?在裁定參選人提名的有效性!在選舉主任否決了梁天琦幾位有強烈港獨之嫌的人士的提名及不容許他們參選後,傳媒問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選舉主任作出這個決定的法律理據何在。袁國強回答說:
『我們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有幾點我想大家應該很清楚的。第一,倡議「港獨」這個主張與《基本法》相違背,這是非常清楚的,因為《基本法》的條文,特別是我們一直重視的是其中三個條文,第一條、第十二條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款,在過往政府的聲明中已說得很清楚,這一點我們認為是絕對沒有含糊的地方。
第二點是有關立法會和立法會議員的問題。立法會是根據《基本法》才會有的一個立法會,亦很清楚是我們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而在《基本法》中亦說得很清楚,所有立法會議員在就任前需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換言之,擁護《基本法》是每位立法會議員最基本的一個法律責任,在這情況下將剛才兩點加起來一起看的話,很清楚的是,若一個人不擁護《基本法》,其實他不可能符合法律要求,即是說,在任職前可以作宣誓擁護《基本法》。在這大前提下,選舉主任根據現時相關選舉法例,他是有法定的職能、法定的職責和權力去決定某一位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當中他必須考慮的是,這位候選人有否真的有效地簽署聲明,確認他是維護《基本法》。所以在考慮每一位候選人的提名時,他也應該考慮所有相關的事情,包括這位候選人有否簽署聲明,例如在今次的事件裏我們留意到,有個別候選人因為沒有簽署聲明而被決定其提名無效。在簽署聲明後,選舉主任仍需要看所有相關的情況,包括一些公開的資料,來決定這個聲明是否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聲明。就剛才這位傳媒朋友的問題,就梁天琦先生的個案,我理解相關的選舉主任已經在發給梁天琦先生的文件中,清楚解釋其理據,在此我們認為這位選舉主任的理據是有法律基礎。』
新確認書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而制作出來的,連同《基本法》內的第一條、第十二條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款,選舉主任被授權可根據參選人是否真的有效地簽署聲明(主要是新確認書),是否可以確認他是維護《基本法》,以及根據參選人過往的言行(包括公開的資料),來判斷這個聲明是否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聲明,最終決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換言之,新確認書及其相關措施授權選舉主任可以有規可循、有法理根據及簡單易行地於提名階段將不符資格的參選人(特別是港獨份子)趕出選舉圈。這是新確認書作用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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