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10月4日與全體司局長在政府總部會見傳媒,宣佈這項《禁蒙面法》新規例。根據《禁蒙面法》,市民無論身處《公安條例》所規範的公眾集會及遊行,還是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都不得使用蒙面物品,違者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一年。警員在任何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並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該人身分,警員可以截停該人,要求該人除去蒙面物品,以核實其身分。不遵從有關要求者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因為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或該人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在進行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有關的活動時使用蒙面物品以保障自身安全,可提出免責辯護。
林鄭在開首發言主動提及,大批學生參與近日的暴力事件以至暴動,學生所佔的比例由6月至8月的大概25%,上升至開課後9月至今的38%,包括早前中槍受傷的一名中學生,認為大量學生參與暴動是非常危險的警號,政府必須盡一切努力,阻止學生以身試法,「挽救香港的現在、挽救香港的未來」。
6月至8月學生所佔的比例是25%,9月至今時38%,這反映6月至8月參與暴動事件的主力(最義勇之士)已主動或被動地退出戰場,要由年輕的中學生(不少僅是12-18歲)來填補空缺,暴力犯罪活動開始無以為繼,這對一切希望止暴制亂和恢復社會秩序的人都是一個大喜訊。這個現象令我想起納粹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晚期(1943年至1944年)的少年軍。
林鄭口口聲聲說「政府必須盡一切努力,阻止學生以身試法,挽救香港的現在,挽救香港的未來」,但我們所看到的,林鄭、高官以至警隊高層6月以來僅懂得露面甚至不露面地高喊幾句「嚴重譴責」的口號,其餘時間就遁隱,他們期間為香港安分守己的市民做了一些甚麼?真的有盡過努力(遑論盡一切努力了)去「阻止學生以身試法,挽救香港的現在,挽救香港的未來」嗎?
新聞報導說:
『林鄭重申,立法決定不容易,又承認做法在觀感上會帶來影響,但政府需要為公眾安危作負責的決定,尤其對當前的香港立法實屬必要,形容《緊急法》不能「備而不用」。
林鄭解釋,透過《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但香港目前已出現危害公安的情況,符合相關法例要求。她說,立法旨在停止暴力、恢復秩序,打擊的對象是使用暴力者,政府亦設豁免和合理辯解條款,以照顧有合理原因需蒙面或戴口罩的人士。』
「觀感」,觀感是指甚麼觀感?是美歐澳等意欲打壓中國崛起的所謂先進民主國家的觀感嗎?近四個月來,暴力犯罪分子所製造的無法無天、腥風血雨、觸目驚心的暴亂,以及特區政府龜縮不前、不敢止暴制亂,早就令我們香港的形象在國際上蕩然無存,我們還有剩餘觀感可以喪失嗎?
立法打擊的對象,不光是使用暴力者,還要打擊一切參與或意欲參與違法活動的人,例如非法集會,非法示威遊行,藐視國歌,燒毀及侮辱國旗,堵塞交通要道,違反禁制令,恐嚇或凌辱不認同他們所作所為的校長、老師、同學(特別是來自國內的),恐嚇路過市民交出手機讓其檢查及偷竊別人的財物等等。
新聞報導繼續說:
『在記者會上,《禁蒙面法》成效被多番質疑,林鄭承認難以預測,亦未能百分百保證能以單一措施達到止暴制亂,故不能確定何時可以廢除該規例。被問到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立此法例會否影響香港營商環境,她表示,初期或有這看法,但近期更多本地和海內外企業要求政府採取措施停止暴力。』
我早前已經提及,以《禁蒙面法》這單一措施是絕無可能止暴制亂的,最低限度要加上幾個條件配合(詳見"「禁蒙面法」向止暴制亂邁出一小步")。重要政策不推則已,一推就要一步到位,既然無可能達到目的,推來幹啥?!實在太沒政治智慧了。當然,推出僅是為了向安分守己的香港市民及向中央交代,那我沒話說。
問立《禁蒙面法》會否影響香港營商環境的記者,不是和偏黃,故意為難特首,就是缺乏最低限度的思考力。接近四個月、百年一遇的香港空前暴動,早就嚇破香港內外眾多投資者的膽,令香港營商環境一落千丈,《蒙面法》正正是為了挽救這個消失中的營商環境而設的。這樣簡單的邏輯也不懂,笨蛋!
林鄭的答覆,同樣低水平,太軟弱、太不針鋒相對,完全沒有擊其要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