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今日凌晨零時起實施。特區政府首次引用被視為「殖民地惡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訂立這條《禁蒙面法》,令外界憂慮此舉為港府日後推行其他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打開缺口。在昨天的記者會上,特首林鄭月娥被多次問到下一步會否禁連登討論區、禁Telegram、作媒體審查、實施宵禁令等,她都未有正面回應。林鄭最初回答說,《緊急法》並非賦予特首「無上權力」,及後又說當局目前有「內部審視」其他手段,惟目前未能透露詳情。
根據《禁蒙面法》,市民無論身處《公安條例》所規範的公眾集會及遊行,還是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都不得使用蒙面物品,違者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一年。警員在任何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並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該人身分,警員可以截停該人,要求該人除去蒙面物品,以核實其身分。不遵從有關要求者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因為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或該人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在進行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有關的活動時使用蒙面物品以保障自身安全,可提出免責辯護。
我的一位朋友認為:
『這個終極對決終於來了。政府和中央看來已立下決心處理這件事!籌備了多天,才有今天向各學校、社團發出信件;詳細預備了明天的刊憲等工作。對家一向玩大了,以為靠人多霸淩便所向披靡,貪勝不知收斂。一定繼續蒙面到處生事,誓要”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但警力不足,執法三數天至一星期就不得不放棄,唯有按法例邀請中央出動北面的武警。兵不血刃,無需流血,暴徒全部登記了姓名及個人資料後放行。各暴徒有案在身,非法集會及違反䝉面法兩條罪,看日後如果發落。大數據內,芳名入冊,人身亦可入柵!中、澳兩地亦同時不得其門而入。這是我一小小的預期!現在祇涉禁蒙面法,美英澳加德皆有之。
這一班問責高官及警方高層,都是三流以下腳色。這次有了京意,相信該懂得做應做之事!既已開了第一槍,以後祇要實彈再向暴力犯罪分子開多幾槍,這班污合之衆便會潰散 。有法該依,進行大規模逮捕入冊,才是最基本的做法。若否,是無能。』
我告訴他 :
『「(暴力犯罪分子)一定繼續蒙面到處生事,誓要“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完全同意。怕就怕在林鄭、高官和警隊一如既往,每遇嚴重的暴力犯罪活動,高喊「嚴厲譴責」口號而不敢執法。三萬多個前線警員,祇要懂得集中優勢兵力、發揮武備優勢和機動性優勢,不胡亂分兵到處進行鎮壓(分兵多,必然導致處處兵力薄弱),集中力量包圍及擊潰對方兩三個主力,將他們一網成擒,遭遇違法的暴力犯罪活動或武力攻擊時放膽中距離開槍(發揮武備優勢和震懾作用),速捕速審速牢,短時間必可平亂。 能夠這樣做,二萬警員足矣,這不是警力不足的問題,是膽魄和戰略頭腦的問題。』
為什麼我說「禁蒙面法」僅是邁出一小步?因為要發揮「禁蒙面法」在一定程度上止暴制亂的效力,最低限度需要下述幾個條件配合:
1.嚴格執法,不能虎頭蛇尾。暴力份子過去三個多月,肆意破壞政府建築物、港鐵各站和商店,惡意毆打不同政治立場的市民,用致命利器攻擊警員,投擲汽油彈,縱火及堵路,林鄭政府及警隊高層龜縮不前,不敢起而行動,止暴制亂。後來想借助法庭的禁制令來保護港鐵各站和機場,無法無天的暴力犯罪分子對禁制令視若無睹,暴力破壞傷人如故,林鄭政府和警隊一仍舊慣,龜縮不前,敢頒法不敢執法。希望今次他們會一改前非;
2.目前捉到的暴徒,拘留至多48個小時,就容許保釋,今次要改法例,凡被拘捕的違法者,無限期拘禁於拘留所,直至審結終結,按裁決處理;
3.委任獨立的審裁法官班子,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地審訉暴力犯罪分子,排除出現偏黃法官「你(警員)捉他放」的情況。
能這樣,「禁蒙面法」對暴力犯罪分子才有強大的嚇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