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愛國愛港」,中央煞費思量
(原文發表於2014年9月5日)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基本上塵埃落定,框架是為了確保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何謂「愛國愛港」?不少人提出了疑問,中央暫時仍未為它作出明確界定。
要界定,好像很簡單容易,其實殊不容易。
1984年6月,鄧小平解釋「甚麼叫愛國者」:
『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祇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祇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
為了爭取更多港人接受回歸,減少他們對回歸的恐懼,當時鄧小平對「愛國愛港」的標準訂得十分寬鬆。但三十年後的今日,時移世易,這種標準恐怕不大適合時宜,需要重新界定。問題是,一旦採納遠較嚴緊、門檻高的定義,這就和鄧小平從前所說的大相徑庭,容易為人攻擊。這是中央頭痛的地方。
如果中央真的為這困擾而遲遲不作公開界定,那卻大可不必。
時代在進步,甚麼都在發展。三十年後的今日中國和香港,都是處於一種與三十年前截然不同的政經形勢,新形勢就需要新理論、新政策,按新形勢發展鄧小平以前的界定,有何不可?
鄧小平當時的界定,沒有載入《中英聯合聲明》,更沒有載入《基本法》,現時提出新的「愛國愛港」定義,不會構成違反條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