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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學一點思維邏輯(1)

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814日將應邀到香港外國記者會(FCC)演講。廣播處處長梁家榮向新聞部下達指示,根據《香港電台約章》,港台不能做違法的事,亦不能成為宣揚港獨的平台(RTHK should not be used as platform to advocate Hong Kong independence),因此不可將陳浩天當日演講作直播或轉播;至於其他形式的新聞報道或錄音則沒有問題。 

宣揚/鼓吹港獨違反基本法,梁家榮不准港台直播或轉播陳浩天的演講,那是對的。但他容許港台用新聞報道或錄音形式報道陳浩天的演講就令我莫名其妙。以文字轉載陳浩天的演講稿或播出陳浩天演講的錄音,本質上與直播或(視像)轉播陳浩天即場的演講差別不大,如果前者不違法及不成為宣揚港獨的平台,為甚麼後者的做法就違法及成為宣揚港獨的平台? 

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發表聲明指出,梁家榮「一錘定音」下令不能直播演講,與會者有人即時表示憂慮新聞自由底線愈退愈後。根據《港台約章》,處長作為總編輯雖有最終決定權,但公營廣播機構應提供開放平台,以不畏懼、不偏私方式交流意見。工會聲稱直播向來由部門編輯決定,廣播處處長一反常態對員工構成壓力,有天預新聞自由之虞。工會認為,外國記者會邀請陳浩天演講的新聞價值不言而喻,活動除演講外,亦有答問環節,對公眾知情權有重要影響。 

香港記協主席楊健興說,陳浩天往外國記者會演講受公眾關注,根據新聞專業,直播亦是常見做法。港台管理層將事件標籤為政治活動並限制採訪,令人有自我審查、政治考慮凌駕新聞專業的觀感,其決定令人相當遺憾。他繼續指出,事件令人憂慮中央或特區政府官員有否向港台管理層施壓,強調港台即使是公營部門,亦須面向公眾。 

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很重要,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但它們不是至高無上的,亦有其制約,最低限度不可違法,不可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批評外國記者會邀請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演講說,縱使《基本法》27條表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等自由,但根據23條,香港人肯定沒有「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等等自由,即使23條尚未本地立法,其規定亦絕不含糊。梁振英強調,號稱最自由的國家都有禁止叛國和分裂國家的法律,更有專職監視、偵查和反制的機關和手段,這是大家熟知的軍事鬥爭以外的慣常的非軍事鬥爭。如果民族黨發生在西方國家,全部黨員都會被列入黑名單,都會被跟蹤,通訊會被竊聽,談話會被錄音;如果和外國人有接觸,情治機關的警報就會拉響了。言論自由? 

我知道許多人不喜歡梁振英,但不以人廢言,他說的是硬道理。

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人才濟濟,楊建卿亦是有識之士,想不到他們的思維邏輯竟一弱至此,連這樣顯淺的道理似乎也不明白。 

  

~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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