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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將剩勇追窮寇,不可沽名學霸王

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419日立法會行管會主席梁君彥公布,行管會昨早開會討論追討四名被DQ議員薪津,按法律意見認為,「是有法律依據向四名被取消議員資格的人士提出申索」,但考慮事件涉及公帑、政府的回覆,加上四人可能提出的抗辯理由、成功追回所有款項的機會,以及繼續採取追討行動的法律費用初步估計約需八位數字,「用更多的公帑以追回有關款項,未必符合審慎理財、運用公帑的原則」,故採用法理情兼備的原則,在符合三大條件下不會追回有關款項。

但四人必須歸還已預支的營運資金、歸還所有資本項目例如手提電話、電腦等,以及歸某些預支款項,例如維修保養合約等,他們須向行管會每人償還大約十九萬至三十一萬不等。

按初步統計,梁國雄須歸還款項約十九萬元、羅冠聰二十萬元、姚松炎及劉小麗各三十一萬元。其中姚松炎及劉小麗的資本項目已留在立法會大樓;歸還款項限期交秘書處與四人商討。

梁君彥形容,今次的和解協議是希望四人能夠按條件歸還款項,若四人違反上述任何一條條件,即等同「冇和解」,行管會會重新追討四人全數薪津,即各由二百七十多萬元至三百一十多萬元。他重申,今次做法並非釋出善意,是實事求是

梁君彥太謙了,今次行管會的做法絕對是「釋出善意」。羅、梁、劉、姚四人被DQ,法律基礎在於人大常委會2016117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釋法」)

「釋法」第二()條明確講明:

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在高院接納律政司的覆核申請而DQ羅、梁、劉、姚後,行管會有無可置疑的法理根據向四人討回他們去年1012日以來支取的薪津。羅冠聰申訴要討回他們的薪津是「有工開無糧出」,那是訴諸情,在按「釋法」第二()條預知一旦被DQ而已收取的糧將會被討回(訴諸法)的情況下,他們四人依然「開工」,那是自動獻身犯險,怪得誰來。

縱使他們的上訴竟奇迹地獲勝,律政司仍可向人大常委會申請釋法(不必難為終審庭了),讓它為DQ案作最後拍板。

行管會委員、公民黨郭榮鏗說,四人在普通法上「有非常強的抗辯理由」,加上訟費問題,所以行管會不作追討。郭榮鏗是站在泛民議員立場,不得不如此言,在法律根據上,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凌駕於普通上一切「非常強的抗辯理由」的。

過去多年,激進泛民政客不斷亂港,全面掌控香港管治權的北京,早就立定決心要「反建制」的泛民、港獨分子及本土主義者嘗苦頭、付代價,以收儆效,建制派若理解北京之意,自當貫徹袁國強前律政司的初衷,依法修理羅、梁、劉、姚四人。若他們膽敢打官司,就乾脆『以公帑(納稅人)的錢和必須自掏腰包(或「眾籌」)的被告對簿公堂,如果還有「上訴」環節,後者在財政上便會被拖垮。』(林行止語)。這是新加坡政府打擊反對派異己分子的慣用手段。

得知行管會決定後,羅冠聰認為政府今次「知難而退」,可以減省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和避免浪費公帑,但他因而被逼辭退職員,立法會應當承擔代通知金及遣散費。梁國雄表示,政府讓自己成為「無良僱主」,要求補償職員。劉小麗質疑,政府今次「不是釋出善意,只是收回惡意」,她盼追討其前助理去年七月份薪金和遣散費。姚松炎說自己有盡議員責任,行管會追討薪津的做法無法律基礎,早應停止。

建制派釋出善意 (「政府的回覆」,可圈可點,看來政府和特首是傾向放過羅梁劉姚四人的),放四人一馬,大家可覺得他們有一絲一毫感恩?

我是贊成窮追猛打的!好不容易促成釋法,不好好盡用這個千載難逢的機會,還刀下留人,放虎歸山,這樣對反中亂港壞分子仁慈,豈非對國家、特區政府及絕大部份香港市民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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