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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5日
港澳辦第三次記者會的微言大義(3)
(原文發表於2019年10月29日)
楊光繼續說:
『我必須先強調一個事實,這就是香港的民主制度是在香港回歸祖國以後真正建立和發展起來的。』
言下之意,楊光是說,港英從來沒有給港人真正民主,在1984年英國承諾將香港治權交回中國後,港英才大力推行民主,但用意是將香港的實際管治權移交給泛民政客及政黨。中方反對及不承認港英這個做法,最終不讓當時的立法會在回歸後順利過渡。
『我還必須指出另外一個事實,就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這樣一個目標,是由中國政府在香港基本法中做出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特區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穩步快速地發展民主政治。
大家都知道,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明確了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全體議員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由此確定了“雙普選”的時間表,』
要真正了解這段話,需要一點解構。楊光是說,中國政府在基本法中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是個目標,需要一個發展過程;在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決定了行政長官在2017年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並同時明確決定之後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香港民主發展(雙普選)需按照這些既定辦法。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作出了有關決定,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框架和核心要素作出了規定,這就是人們常說的“8·31”決定。“8·31”決定得到了香港大多數市民的支持和認同,但是很遺憾,在反對派議員的捆綁否決下,香港特區政府根據“8·31”決定制定的普選法案在立法會沒有獲得2/3多數通過,香港由此失去了在回歸第20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的寶貴機遇。可以說,阻撓香港民主發展的罪魁禍首不是別人,是反對派自己。』
基本法規定,中央對選出來的行政長官有最終的任命權(說否決權亦可),泛民政客及政團常指控「8.31」決定是「搬龍門」,表面去看,似乎成立,但「8.31」決定的背後精神祇是中央擁有行政長官最終任命/否決權的伸延,目的在於避免否決一位泛民行政長官勝選人所造成的憲制危機,不能說成違反基本法。反對派成員否決這個「8.31」決定,同時亦使「香港失去了在回歸第20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的寶貴機遇」,楊光指斥反對派是阻撓香港民主發展的罪魁禍首。
楊光的指責成立嗎?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完全成立!
『反對派為什麼要逆民意而動,否決這個方案呢?說穿了,就是因為根據“8·31”決定所制定的普選制度不是他們所想要的普選制度。他們想要什麼樣的普選制度呢?他們想要的普選制度,就是要超出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能夠選出一個可以代表他們立場、可以不對中央政府負責的行政長官,從而為他們奪取香港的最高管治權鋪平道路。能做到這一點,他們就稱之為“真普選”,做不到這一點,他們就誣之為“假普選”。
今天我要明確地說,有這種想法的人,是打錯了算盤,無論將來什麼時候啟動政改,香港的普選制度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
這一章節的講話,核心在於責備反對泛「想要的普選制度,就是要超出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能夠選出一個可以代表他們立場、可以不對中央政府負責的行政長官,從而為他們奪取香港的最高管治權鋪平道路」,並明確指出「無論將來什麼時候啟動政改,香港的普選制度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
總結楊光上述幾個章節的講話,一言以蔽之,是指出反對派和製造動亂的幕後黑手所提出的「五大訴求」全都違反基本法,因此一個都不能接受。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