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去到茶餐廳,有客人話今次大檸樂,佢剛剛賣走了一個物業,價錢都唔錯,但當簽妥買賣合約之後,買家立刻大幅加價發售,佢老婆知道之後,鬧咗佢成晚,仲話只收了10%訂金,仍然是業主,買家點會有權賣他們的物業,已經問過律師,答案是買家是以確認人身份賣他們的物業,乜確認人有咁大權。
客人老婆冇讀歷史,唔知道確認人的確很大權,甚至可以令到唐朝滅亡,大家都知道,唐朝是行節度使制,例如三鎮節度使安祿山,當他要去長安見唐玄宗以及楊貴妃的時候,並不是由朝庭派官員暫代節度使,而是由安祿山確認一個人為節度使,多數是史思明或者安慶緒,而事實上所有節度使都是這樣做,最終演變成范陽兵變,安史之亂,唐朝滅亡,所以,業主在簽妥買賣合約之後,名義上仍然是業主,但不能行使主權,反之買家只是付了10%訂金,就可以以確認人身份將物業出售,業主喊都無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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