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去到茶餐廳,有做開廠的客人話,十幾年前在生意上遇到困難,有兩個主要客人不約而同對出品有問題而延期付款,立刻有物料供應商發律師信追數,本來這是生意上必定會遇到的事,大多數會搞得掂,但有伙記見到這個情況,立刻聯同其他伙記向他追討不足一個月的欠薪,有十幾個伙記參與,他要去勞工法庭裁決,結果當然是他不對,要全數支付欠薪,但勞工法庭裁判主任對那一班伙記說,當中年資最少的都有十年,點解為了不足一個月欠薪告老闆,而不是協助老闆渡過難關,其中一個話,東家唔打打西家,欠薪就唔得,裁判官話未必。
最後那位客人渡過難關,生意愈做愈好,由於行頭很窄,那十幾位前伙記就搵唔到合適工作,收入亦大幅減少,甚至有一些一直冇辦法搵到工作,至於當日沒有一起追討欠薪的同事,大多數仍然替那位客人工作,老實說,將老闆迫入絕路即是將自己迫入絕路,很多人並不明白,以為他們是有權利追討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