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很忙,下午要去書展賣書,晚上去睇利物浦,況且昨日早上跑了十公里,晚上打羽毛球,今早輕輕鬆鬆跑五公里就算,跑完步去到茶餐廳,見到老闆個樣比昨日更煩,於是問老闆去唔去睇利物浦,因為睇完利物浦,就會冇晒煩惱,老闆問我毀約是否不用賠償,我話在正常情況下就一定要,不過,並不是必然的。
老闆話昨日舊租客同佢講,希望老闆可以繼續租給他,因為同區沒有業主願意租舖給他,佢亦知道通知傳媒,可能是玩得太盡,不過是物業代理教他這樣做,如果老闆減租,他是要付佣金,現在,教他的物業代理失了蹤,老闆是好人一個,點話點好,不過,他要租客代為賠訂及佣金,租客話業主仍未過數,所以唔需要賠,問我是否是真的,我話簽了合約就要賠償,入唔入數並不重要,老闆引述租客話白姐姐已經簽了合約,又收了訂金,但還未過數,偉哥話唔租,但又唔賠訂金俾梅媽,所以,老闆唔需要賠,他亦不用賠。
傳媒知其一 不知其二,偉哥唔賠並不是因為所收訂金還未過數,而是偉哥所租出的物業是住宅用途,而梅媽是搞什麼紀念館,違反大廈公契,雖然有人話個個都係咁,但偉哥係律師,更加不能夠犯錯,現在雙方解除合約,是最適當做法,否則,在梅媽將紀念館裝修好才被業主立案法團要求清拆,她反而可以向偉哥要求賠償,現在是不可以,利用傳媒都不可以獲得賠償,情況就好似某人去租一個單位,然後改建為劏房出租,業主如果事前知道,一定唔會租,退回訂金已經是最仁慈做法,老闆話明白,總之舊客願意賠租賠佣,就租俾佢,如果唔賠,就租俾新租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