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發炮轟屋宇署,點解有一些物業釘契很多年,仍然沒有發出清拆令,而屋宇署高官就會一肚氣,認為審計處處長不懂得房屋政策,物業已被釘契,已經唔可以做買賣交易,如果釘契的條款是清拆,業主是先要完成有關清拆要求才可以交易,銀行亦不會為那些已被釘契物業做按揭,正是走到和尚走唔到廟,幾時發出清拆令並不重要,審計處的指責是吹毛求疵,如果買家發覺物業被釘契而又希望完成交易,一定會要求業主作出適當行動,務求屋宇署取消釘契,否則,買家可以以此理由取消交易,俗稱踢契,在以往,釘契的確可行,現在,在某些情況之下行不通。
現在很多物業買賣交易,是不會理會物業是否有被釘契,因為買賣交易的不是物業,而是擁有物業的有限公司,釘契就好似刻舟求劍一樣,發揮唔到有效作用,如果雙方同意,根本不用理會釘契的事,物業買賣可以如常進行,而點解會出現這個情況,大部分是因為政府推出各項特別印花稅所引致,現在,由於特別印花稅稅率相當高,非本港人如果要買一個住宅物業,無論他以個人或者有限公司購買,都要付相等樓價30%印花稅,香港人用有限公司購買亦是一樣,故此,如果要付特別印花稅,很多買家是會用有限公司購買,以後要賣走那個物業,只要將有限公司轉讓給賣家便可以,即使物業已被釘契,交易仍然可以如常進行,所以,釘契的作用不大,很多時候,釘契所牽涉的僭建面積是相當之大,買家根本不希望僭建被清拆,在以往,這類交易很難完成,現在,只要轉讓擁有物業的公司便可以,所以,我認為今次審計處發炮,目標並不是屋宇署,而是CY以及政府房屋官員,令他們知道辣招改變了香港田土廳物業登記制度,釘契的作用失效,變成了現代版的刻舟求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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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兩年多前,我同樣看中過一個被釘契的物業,因為在下認為該物業的未來發展潛力高,我也就和業主討價還價,當時業主立場堅定,拖了不少時間,之後經紀朋友通知我業主好像肯讓步,價格也談到差不多,因當時自己不在香港,我立即安排晚上趕回來香港準備開支票落定,可惜,在我去地產代理鋪的途中收到通知,業主剛收了另外一個買家交的票。我問買家是誰?得到的回復是一位資深投資者。沒有辦法了,可能是輸給論壇的其中一位師兄,只能心服口服!哈哈哈
占士兄,
下次睇對就要立刻行動,無謂慳果幾雞!
屯門廠佬兄,對,下次我就吸取教訓,遇到一個更荀的盤,於是,運用博士的”快、狠、準”策略,變被動為主動,整個成交由看單位到寫支票下定金在1小時內完成。也應了一位朋友說的:塞翁失馬,焉知非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