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大戰時,接近大半個中國經已淪陷,對外交通只能依賴雲南與緬甸接壤的滇緬公路,而負責守護這條生命線是美國人,飛虎隊主帥陳納德將軍。
陳納德在美國招募志願軍,以美國P-41戰機為主力,力抗日方的零式戰鬥機。當時,日方零式戰鬥機只有美軍皇牌P-50野馬才能匹敵,但是P-41有一個優點,就是俯衝能力強,短途速度高。故此,陳納德吩咐飛虎隊隊員在高空中游戈,遇對方戰機則作俯衝式襲擊,一擊即走,保全實力,再度出擊。他當時發出的指令,「Offense, “off” friends」,即「進可攻,退可走」。
是不是有一點「炒家」的味道,香港物業炒家不時狩獵,見有合心水物業,又或是荀盤,則毫不猶豫買入,所以一般用家在選購心儀單位時,不時被人截糊,並不是物業代理作假,只是炒家對市場瞭如指掌,可以快速作出決定,一如陳納德之「進可攻」。
由於用家不時被人截撃,迫不得已向「炒家」入貨,數量一多,做成社會人士一些不滿的聲音,向政府施加壓力,這亦是政府推出打擊炒樓措施之主要原因,措施只能減緩炒家出擊的次數,並不會使炒家滅亡。
炒家不滅亡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他們亦深暗陳納德之「退可走」之道,「退可走」由三個部份組成,就是小小訂金,長長成交期,最主要是用空殼公司作為買方。今次打擊炒樓一出台,不少炒家撻訂,但始終未傷及根基,措施亦未能使樓價下挫,但成交量銳減,嚴格來說,措施是成功。
大家都會認為物業買賣合約,大多數是會偏袒業主的一方,其實是錯誤,合約一經簽訂,只要買方按照合約所訂的時間表付款,賣方就要必須出售物業,就算是一頁簡單的必賣必買臨時合約,亦有上述的功效,所以業主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更加要小心。
要退走,一定要金蟬脫殼,炒家會用空殼公司買入物業,若見勢色不對,一如政府打擊炒樓措施一出,便棄甲而逃。政府有見及此,便規定用有限公司購買物業之借貸,無論是什麼類型,一律都以5成為上限,比最多7成少2成,消耗炒家的彈藥。總括來說,措施是成功,不過,亦使用家不能用空殼公司置業,亦少了一層防護罩,多了一份危險。
用空殼公司買物業尚有一個好處,雖然不是十分正道,但不失是可行之策,就是當要撻訂時則反咬業主,例如踢契之類,最後可能會敗訴,但是最大不了是將公司清盤,但業主在勝訴前並不能將物業出售,甚至出租,此舉可能會導致雙方積極談判,免卻日後對簿公堂,對將要放棄的買方可能有想不到的收穫。
歷史說給我們聽,「走」亦不是壞事,二次大戰英國若不能在鄧寇克撤退,亦不能保存實力,諾曼第登陸之役,可能要推遲,「走」亦為上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