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開例會時,有同事話,有開餐廳的朋友將食霸王餐的人照片放上網,佢覺得唔妥,究竟可不可以。
香港人開口埋口都講法治精神,但點解唔知道無罪推定,就算明知那個人有罪,但如果未經審訊,都唔能夠話佢有罪,如果將食霸王餐的人照片放上網,即是肯定他有罪,萬一原來是餐廳計錯數,或者收銀員穿櫃桶底,餐廳就會面臨訴訟,正確做法就是報警,將照片交給警方,等警方調查,假如屬實,才可以向食霸王餐的人追欠款,只是可以用法律途徑追求賠償,是否可以將事件放上網,我都唔知,如果可以,追數公司就發達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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