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七、八年前,有物業代表攞一個筍盤給我,講到明就算我有興趣買,都不能夠出名,因為業主知道我是買家,一定會加價。所以,我要用一間新成立,完全睇唔到我的名字的有限公司,在交易完畢之後再轉名給我,我話唔會咁樣做,雖然我是會用一間新成立有限公司作為買方,但亦要同對方講,我是真正買家,就算對方唔賣都冇辦法,我唔想買得咁鬼竄,最後我用較低價錢買了那個物業,除了業主知道我不會撻訂,或者樓市有變化時要求減價,最大原因是業主話我夠大方,夠膽用真名買他的物業。
最近我收到一個offer買我一幢舊樓,物業代理話買家要求保密,所以唔會公開買家的名字。我話是否公開唔緊要,買家是否擁有隔離一幢舊樓,如果是,我賣給他,讓他發展,如果不是,我亦不打算賣,佢賭不如我賭。物業代理立刻話是隔離舊樓的業主,如此這般就水到渠成。做生意點解要鬼鬼竄竄,唔可以大大方方。至於國事,更加要大大方方,唔可以鬼鬼竄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