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老友話點解咁奇怪,講拍賣都可以攞諾貝爾經濟學獎,而事實上拍賣只是交易的一種方式,就算拍賣都有順逆方式,順方式是大家都熟悉的拍賣方式,拍賣價逐步上升,而逆方式的叫荷蘭式拍賣,適用於快速減值的商品,例如在漁市場就採用這一種方式,理由是商品價值會隨著時間而減值,這些都是大家耳熟能詳道理,至於兩位得獎者概念是商品透明度愈高商品拍賣價愈高,對賣家愈有利,雖然有很多人不同意這個理論,但我絕對同意,因為買家對一些存疑因素會降低出價,所以,拍賣在絕對透明才可以得到好價,甚至令買家知道有其他買家存在,出價就會更勇更狠。
多年前我去台灣買一幢屬於台灣人的香港商廈,他本來用招標方式,但最後直接賣給我們,在洽談時台灣人問我用什麼方式賣樓最好,招標抑或拍賣,我話兩者皆不好,招標是黑箱作業,落標者知道對他們不利,所以標價一定低於市價,而拍賣雖然是買賣的一種方法,但其實是一個交代,最好方法是私人協商,正是行家一出手,便知有没有,最後台灣人取消招標,以私人協商方式將香港那幢商業大廈賣了給我們。
在物業市場,很少業主會將自己物業以拍賣方法賣樓,以這個方法賣樓的大多數是銀主,他們沒收了沒有還款的物業,拍賣所得扣除欠款及洗費,餘款是要歸還給原業主,所以,銀主的底價是欠款,就算拍賣價低市價兩成亦無所謂,拍賣只是銀主向原業主交代,避免日後原業主話成交價太低而向銀主追討。
以往政府非常喜歡以拍賣方式賣地,目的是向小市民交代,政府已經賣得最好價,但後來政府發覺大多數地產商不但很老友,而且很禮讓,今次A買,下次B買,拍賣得不到理想價,所以,政府現在取消以拍賣方式賣地,因為很難向小市民交代,地產商在買地之後,日後獲得豐厚利潤。
大家有時會見到業主拍賣自己物業,其實這是錯覺,業主美其名是拍賣自己物業,而事實上業主是拍賣不屬於他的物業,以強制性拍賣來進行,那些拍賣大多數以底價成交,拍賣只是給其他業主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