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KOL話,近日樓價下跌,不少新樓買家打算撻訂,基於合約精神,地產商是可以向那些撻訂買家追收差額。
我同意地產商應該追收差額,如果唔追,就會有更加多人撻訂,令樓市繼續沉淪,但並不是基於合約精神,而是合約條文,合約寫明如果買家撻訂,地產商是可以沒收訂金,重售那個單位,不足之數有權向買家追討,白紙黑字寫到明,點解唔可以追差額,不過,買家沒有留意,這是一條不平等條約,如果樓價大升,地產商唔想賣,只要退回訂金俾買家,最多加些少利息便可以,買家是冇權向地產商追收樓價升幅的差額,既然是不平等合約,所以一向以來,很少地產商會向撻訂買家追收差額。
有人話,買家是有權唔簽那些不平等合約,當然是有權,但面對超額幾十倍認購,中咗簽乜都會簽,點會要求地產商取消追收差額的條款,如果有要求,隨時可能被認為放棄中簽的權利,立刻會有人取代,既然其他人夠膽簽,點解自己唔簽。
現在樓市唔好,雖然話超額認購,可能未必有足夠買家,如果有買家要求取消追收差額的條款,地產商未必唔會應承,況且樓價已經跌咗咁多,再大幅下跌的機會不大,所以,已經有地產商主動表明即使樓價下跌,亦不會追收差額,或者,這個條款以後會寫在合約內,令買家多一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