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選舉制度必須符合香港的政治地位
楊光說:
『我還必須明確指出,香港的普選制度必須始終堅持一個基本的原則,那就是它必須符合香港的政治地位。
什麼是香港的政治地位?我這裏給大家簡單地介紹一下。
我們來看基本法序言第一句話規定: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
基本法第一章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這三句話,每一句都是上述三個篇章的第一句,由此可見,其至關重要,它們結合起來,完整清晰地界定了香港的政治地位。
香港的政治制度包括普選制度就必須服從和服務於這一政治地位。
正因為如此,所以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第43條規定,這個第43條也是這一章的第一句,行政長官依法對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這是行政長官最重要的職責和使命。』
這麼一大段說話談香港的政治地位,重中之重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及 「行政長官依法對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
它們強調香港是中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而不是完全自治的地方﹐歸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統治,行政長官亦需聽命於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政治制度包括普選制度就必須服從和服務於這一政治地位。
楊光正告港獨份子,有基本法這幾條規定,別妄想透過普選制度選出一個不受中央節制的行政長官及採取這樣那樣的手段令香港變成不受中央節制的國中之國。
『順理成章的,基本法第45條作出規定,在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時,要經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而後普選,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提名、普選、任命三大環節,一個都不能少,每一個環節都要發揮實質性的作用。
這就是香港普選制度的真義。
達到上述要求的普選制度才是真普選,也只有通過這樣的制度,才能在普選條件下選出一位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港人認同的行政長官,也只有這樣做,才有利於「一國兩制」方針得到全面、準確的貫徹落實。
香港的普選只能這麽搞,沒有別的選擇,歸根到底還是必須回到「一國兩制」方針上去,回到基本法上去,回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上去。』
普選之前有提名委員會的提名,之後則有中央的任命,以確保普選亦祇會選出「一位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港人認同的行政長官」。
楊光提醒港獨分子(無論是那種式的)別妄想以「兩制」架空「一國」,以重啟政改推翻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以普選一位黃絲特首和一個黃絲立法會來架空中央對香港的統治權。
「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是壓倒一切的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務
『當前最大的訴求、最強烈的呼籲還是「止暴制亂、恢復秩序」,這是壓倒一切的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務,也是我們應當做出最積極、最有力回應的民意。』
用甚麼來「止暴制亂」楊光沒有明說,但肯定不能靠高喊「嚴厲譴責」,不能靠抽手旁觀,恐怕要靠適當武力。
「也希望每一個愛護香港的市民都能用自己的行動,自覺地抵制暴力,支持特區政府和警方的行動。」
有了這個「希望」,「我們堅定不移地支持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堅定不移地支持香港警方嚴正執法,支持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構依法履職、各司其職,嚴肅懲治暴力犯罪分子。」同時包含著「我們強烈希望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強烈希望香港警方嚴正執法,強烈希望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構依法履職、各司其職、嚴肅懲治犯罪分子」的要求,就不言而喻。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