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不知道的高錕》引來讀者朋友Winston君一個疑問 :
「王先生的文章,入木三分,感人淚下。 但是,說到高校長, "他放棄光纖專利權的一刻", 我查了一下資料,當時,高錕是一家英國公司的僱員, 即是說,就算申請專利,也是不關他個人什麼事,也分不到錢,因為他的研究成果是公司所有? 請教王先生。」
在回答Winston之前,先要問他一個問題。高錕因為1966年所發表《光頻率介質纖維表面波導》論文,開創性地提出光導纖維在通信上套用的基本原理,描述了長程及高信息量光通信所需絕緣性纖維的結構和材料特性而奪得2009年的諾貝爾物理獎,並獲得46萬美元獎金。那時候他不是無業遊民,他當時正為標準電信實驗有限公司工作。如果按照Winston那種理解,無論是諾貝爾獎還是獎金,都應歸高錕的僱主標準電信實驗有限公司才對,為甚麼是高錕﹖Winston腦海中可曾浮起這個懸念﹖
專利權祇有發明人或發明機構才可申請及擁有。發明歸根結底是由人發明的,為何有時又會由機構發明﹖
說出來很簡單。當一個僱員為一個機構工作,雙方通常簽有一個僱傭合同,列明雙方的義務和權利。假設僱員(甲)的主要工作是研究及開發某種(A)產品,而他承諾在工作過程中一切A產品的研究成果歸僱主(乙),那麼A產品的發明(如有)及專利權就歸僱主。對外間人來說,乙是A產品的發明者,甲是出不了名的。在世界知名藥廠、軍火公司及飛機製造公司研究開發部工作的僱員,所簽的僱傭合同通常就是這類,僱員註定與公諸於世的發明無緣。
諾貝爾獎是頒給在物理、化學、生理學或醫學、文學、經濟學與和平方面對人類有卓越貢獻的人,提供同樣貢獻的機構無緣獲獎。
高錕能獲頒諾貝爾獎,証明他所簽的僱傭合同不是上述那類,而是如果他在從事的工作中有所發明,僱主(標準電信實驗有限公司)認許發明權歸他。
由1901年諾貝爾獎創立以來,得獎者絕大部份是學者,而他們的僱主絕大多數是大學。大學通常要求它們的教授(僱員)多出著作(論文),而理論版權(發明權)歸他們。萬一教授要為自己所發明創造的理論申請專利權,專利權歸教授,大學是大方地從不染指的。